國際公路貨運公約國際公路貨運公約 國際公路貨運公約概述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起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日內瓦會議上一致通過并簽署。本公約共有12章,詳細規定了本公約的適用范圍和承運人的責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索賠和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的履行。為了滿足......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起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歐洲17個國家參加的日內瓦會議上一致通過并簽署。本公約共有12章,詳細規定了本公約的適用范圍和承運人的責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索賠和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的履行。
為了滿足集裝箱的運輸,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于1956年簽署了關于集裝箱的關稅協議。參加本協議簽署了20個歐洲國家和歐洲以外的7個國家。該協議的目的是允許集裝箱免稅過境。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的倡議,還簽署了《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協議》(TIR),根據規定,持有裝運集裝箱的公路承運人TIR手冊,允許從發運地到目的地,在海關封志的路上不檢查,不納稅,也不付押金。TIR該手冊由相關國家政府批準的運輸團體發行。這些團體大多是參加國際公路聯合會的成員。他們必須確保監督其運輸企業遵守海關法律和其他規則。根據協議的正式名稱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決定》。該協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并從1960年開始實施。從某種意義上說盡管上述公約或協定有地區性限制,但仍不失為當前國際公路運輸的重要公約和協定,并對今后國際公路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
為統一公路運輸文件和承運人責任,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負責起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歐洲17個國家出席的日內瓦會議上簽署。本公約的主要內容是公約的適用范圍、承運人的責任、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索賠和訴訟,以及連續承運人的履行。
1、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接受貨物和指定交貨地點,其中至少一個是締約國。
2.如果車輛裝載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通過海上、鐵路、內陸水路或航空,但貨物未從車輛上卸下,本公約仍適用于整個運輸過程。但是,應當證明,其他運輸方式運輸過程中相關貨物的損失或損壞不是由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作為造成的,而是由其他運輸方式或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原因造成的。發貨人與其他運輸方式的承運人簽訂僅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得按照本公約確定,并按照使用其他運輸條件的承運人的責任規定確定。如果沒有這些規定,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仍然按照本公約的規定確定。
3、公路承運人本人也是其他運輸方式下的貨物運輸人的,其責任也應當按照上述1的規定確定,但作為公路承運人和其他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具有雙重身份。
4.公路承運人應當對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人為運輸服務的其他人的行為或者不作為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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