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已經通過新GST法案,從2018年7月1日起,對入境澳大利低價值銷售品(即海關價值等于或低于1000澳元)征收商品和服務稅(GST)。這無疑對海外電商來說,是一個重磅消息。
如果您向澳大利亞消費者銷售低價值進口商品,銷售總額在12個月內達到7.5萬澳元或以上,則您需要注冊和支付GST。
在12個月內達到GST注冊門檻7.5萬澳元的企業將需要:
? 向澳大利亞稅務局(ATO)注冊GST稅
? 向應課稅銷售收取GST稅
? 向ATO報GST稅
? 向ATO支付GST稅。
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需要注冊并支付GST。若企業不履行新法規中要求的義務,則可能受到處罰。
那么什么是GST?
商品及服務稅(GST)指的是對澳大利亞境內銷售的大多數商品及服務征收的稅,稅率為10%。
誰需要收取GST?
如果您是直接向澳大利亞銷售低價值商品的商家,則您可能需要在銷售時收取GST;
如果您是經營在線銷售平臺(例如應用軟件或網站)的運營商,商家通過銷售平臺向澳大利亞消費者銷售低價值商品,則您將負責收取GST;
如果您是通過在線銷售平臺銷售進口低價值商品的商家,則在線銷售平臺將負責收取GST;
如果您是協助消費者將商品運送到澳大利亞的轉運方; 則您可能需要作為商品的轉運方收取GST。
新政下,運輸商(Transporter)一般不視為轉運方,不負責收取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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