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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外貿術語當中co全稱是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屬于一般原產地證,這是原產地證之中的普通產地證co。在進口清關時,出示 CO 原產地證書,只有在兩國簽字享受最惠國待遇、出示 CO 一般原產地證書的前提下,才能按最惠國稅率征稅。
原產地證書公司,又稱一般原產地證書,是一種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的適用范圍是:關稅、貿易統計、反傾銷和反補貼、原產地標識、政府采購等,任何國家都可以做 CO。
一般來說,CO 原產地證書是一種用來證明貨物出口和制造地的證明文件,是國際貿易中的 原產地 貨物證書。在具體情況下,進口國對進口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稅待遇。只要能確定 CO 原產地證書的內容,裝運前和裝運后 7 天就可以處理。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一般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貨物實行差別關稅和數量限制,并進行海關統計。一般原產地證書是進出口國簽發的貨物證書,已成為國際慣例,因此一般原產地證書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貿易證書。
1.確定產品關稅待遇和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的貨物采用不同的稅率,而關稅差別待遇則根據貨物的原產地來確定,而一般原產地則是有效的關稅證書和各國海關實行的差別待遇。
2. 證明產品固有質量或結匯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原產地在證明商品固有質量和提高商品競爭力方面也發揮了作用。例如,在國際市場上持有原產地證書的絲綢可以比在其他不生產絲綢的國家持有原產地證書的絲綢以更好的價格銷售。此外,原產地證書有時也是貿易雙方轉讓和結匯外匯的必要文件。
3.貿易統計依據;世界各地的海關負責進出口貨物的統計工作,原產地證書是海關進行進口貨物統計的重要依據。
4.在進口國實施差別定量控制和貿易管理的工具;根據本國的貿易政策,為了保護本國的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世界各國經常對某些商品實行限制,并制定一些控制進口貨物數量的措施。
第1欄(出口商):出口商品名稱、地址、國家出口商名稱必須由檢驗檢疫局登記,其名稱和地址必須與登記文件一致。出口商在中國的詳細地址和國家名稱(中國)必須注明。如果出口商是一家公司在另一國家或地區的分公司,申請人可應要求填寫該海外公司的名稱。但是,ONBEHALFOF(O/B) 或 CAREOF(C/O) 必須在中國出口商的名稱之后加上海外公司的名稱。( 如圖所示的模板)。
( 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家:第 2 欄中的收貨人一般應填寫最后收貨人的姓名,即通知提單的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收貨人可填寫 TOORDER( 如果最后收貨人不清楚或是中間人)。
第 3 欄(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路線
注明裝貨港、目的港名稱和運輸方式(海運、空運或陸運)。如果已轉運,應注明轉運地點。格式為 FROM.TO.BY。多式聯運應分階段加以描述。
第 4 欄:( 國家 / 目的地地區)目的地,指貨物的最終到達,或國家、地區,一般應與最終收貨人一致(第二欄)。中介國的名稱不能填寫。
第 5 欄(僅供參考):簽證代理專欄,本欄留白。使用證書、補發證書或簽證機關出具的其他聲明。
( 標記編號):第 6 欄中的裝運標記和包裝號
本欄應填寫出口發票上所列運輸標記的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和包裝編號。如果許多運輸標記無法在該列中填寫,則可以填寫第 7、8 和 9 列中的空白。如果還不夠,你可以填寫這一頁。如果無法準備該圖案,可附上一份副本,但須加蓋簽證代理機構的印章。如果沒有裝船標記,你應該填上 N / M 字。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出現 香港、臺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制造的 字樣。
第 7 欄(NumberandkindofPackage;貨物說明):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和類型.
貨物的一般名稱和具體名稱應在本欄中注明。商品名稱后面必須有大寫英文數字,括號內必須有阿拉伯數字和包裝類型或計量單位。
如果貨物的種類不同,則需要裝箱總數。 應增加一個截止日期(***),以防止偽造。 外國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寫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在截止日期以下加上保證金。
第 8 欄(H.SCode):商品代碼
本欄要求填寫四位數的 H.S. 稅目編號,如果同一證書中包含各種貨物,則應填寫相應的稅目編號。
數量和重量:第 9 欄
本欄應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毛重或凈重。如果同一證書載有多種貨物,則填寫的價值必須與第 7 欄和第 8 欄中的商品名稱和商品代碼相對應,有的還必須填寫總數。
第 10 欄(編號):發票編號和日期
本欄不得留白,必須按照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所有月份均用英文縮寫。欄的日期應早于或與第 11 欄和第 12 欄中的申報和簽發日期相同。
第 11 欄(出口商聲明):出口商
本欄應由在簽證代理機構注冊并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的人簽名,簽名不應與印章相符。同時填寫申請地點和日期,本欄的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第 10 欄)。
第 12 欄(證明):簽證當局,注
申請人應在本欄填寫簽證的日期和地點,然后由簽證當局授權的簽證機構簽字和蓋章。
簽發日期不應早于發票日期(第 X 欄)和申請日期(第 11 欄)。如果信用證要求填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和簽證人姓名,必須仔細核對,要求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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