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概述 中文名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中文簡稱 英文名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英文簡稱ATC 原文 生效時間 中國簽署時間 修改歷史本協議于2005年1月1日廢除 什么是紡織品和服裝協議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Agreement ......
中文簡稱 英文名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英文簡稱ATC 原文 生效時間 中國簽署時間 修改歷史本協議于2005年1月1日廢除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縮寫ATC)它是一項由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多邊貿易協定。它由序言、9及1個附件(本協議適用的產品清單)組成。主要條款包括適用產品范圍、分階段取消配額限制、過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轉口處理、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等。本協議規定,整個紡織部門將逐步回歸原則上的綜合措施、方法、程序和期限,最終消除與原則不一致的各種纖維協議和其他對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限制。本協議旨在制定一種方式,使該部門最終納入總協議,以幫助實現進一步自由化的目標。
協議規定建立紡織品監督機構(TMB)負責協議的實施。根據協議,《紡織服裝協議》于2005年1月1日廢止,世界紡織服裝貿易全部回歸關貿總協定。
國際紡織品貿易大多受多種纖維協議影響(MFA)規范。據統計,1985年,全球紡織和成衣貿易額為1050億美元,主要包括三部分:
1. 發達國家之間的相互貿易約為445億美元。歐共體內部貿易占216億美元,歐共體(EC)與歐協(EFTA)間貿有87億美元,這部分沒有配額或關稅限制,但日本出口紡織品到美國仍有12億美元.5億美元受配額限制,其他發達國家間紡織貿易僅受關稅限制。
2.紡織品貿易從發展中國家和中國出口到發達國家,約295億美元,大部分受到影響MFA或者其他配額制度規范。至于日本紡織品的進口,工業對工業的締結VERS措施,而不是依賴MFA配額處理。紡織品貿易因配額設定而抑制進口快速增長。
3.至于發展中國家和亞洲貿易國家之間的紡織品貿易,1985年香港進口的紡織品約為304億美元。
根據保守估計,如解除紡織品關稅和非關稅障礙,發展中國家出口OECD紡織品貿易在市場上可以增加82%,增長93%。UNCTAD據估計,紡織品自由化后,發展中國家的成衣出口將增加135%,而紡織品將增加78%。
根據各種纖維協議(MFA)為獨立于GATT外的協定與組織。MFA雖然這是一個多邊協議,但它授權紡織品進出口國進行雙邊談判,并通過雙邊達成的協議維持紡織品貿易秩序。使用的方法是通過數量限制取代關稅減免。
1.基本原則:根據協議前言,首次納入談判問題,達成紡織和服裝協議的基本原則為:(1)回歸強化GATT規范;(2)逐步解除配額限制;(3)最不發達國家享受特殊待遇。
2. 過渡期:世界貿易組織(WTO)自生效之日起十年內,紡織品設限仍依賴MFA配額由出口國管理,120個月(即10年)后,所有紡織品貿易均回歸適用GATT規范,10年不得延長。根據美國的建議,過渡期為15年,這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反對的,但未能成為事實。可以看出,10年的過渡期是國際妥協的產物。
3.漸進方式:為了給予紡織品進口國和出口國一個調整期,新協議采取漸進方式,分三個階段回歸紡織品貿易GATT規范,實現紡織貿易自由化的目標。
(1)第一階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計3年,解除率為1990年總進口量(以下相同)的16%;
(2)第二階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4年,解除率為17%;
(3)第三階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計算3年,解除率為18%;
轉型期自2005年1月1日起(transition period)終止,即自WTO自生效之日起121個月首日起,全部回歸GATT。
4.成長率:在各個階段的過渡期未回歸GATT,受雙邊配額控制的設限項目將分階段提高成長率(growth rates),逐步調度限額,放寬限制效果;即
(1)第一階段:本協議生效前12個月MFA設定限額的年增長率應該在以前MFA限制,每年至少增加16%;
(2)第二階段;年增長率比第一階段增加25%;
(3)第三階段:年增長率比第二階段增長27%;
5.解除方式:以進口國1990年進口量乘以解除比例,其收入等于現階段免受配額控制。
6.產品范圍:紡織品配額的每個階段都必須包括羊毛和紗布(Tops and yarns)、布(Fabrics)、成衣(Clothes)及制成品(Madeup textile products)四種制程產品。至其適用,則以協定附錄所列H.S代碼產品是解除對象。
7.彈性條款:適用本條款的彈性條款(Flexibility Provisions),本協議生效前12個月MFA雙邊協議內容一致。合并使用替代品。(swing)、移用(carryover)及預借(carry forward)時間,應無數限制。
8.防衛條款:尚未回歸GATT項目部分沒有限制,為了避免進口國防編織行業在過渡期間的不利影響,有臨時防御條款,必要時仍必須將產品改為限制。然而,該協議仍然強調,在過渡期間,防御措施應盡可能少地使用,并必須符合本協議的回歸GATT程序。
當一個締約國決定采取防御措施時,必須對國內制造相同或直接競爭的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嚴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的因素是總進口的激增,而不是技術或消費者偏好的變化,并檢查相關的經濟變量,包括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庫存、市場份額、出口量、工資、就業率、國內價格、利潤和投資。采取防御措施的,應當協商雙邊協議。單方面采取此措施的,應當接受紡織品監控機構(TMB)審查。采取這一措施,期限最長為三年,不得推遲,或者直到產品因自由化而刪除。
9.防止非法轉運:為防止轉運(transhipment)、迂回轉口(rerouting)、申報不實(false declaration)偽造官方文件的原產地(Falsification of official document)、各國應當依照國內法律法規采取防控措施,并相互充分合作,包括調查、交換資料和案件要求,協助參觀工廠。如果發現有違規行為,必須經過協商(denial of entry of goods),改計扣除正確的原產地配額,對經營國家采取限制措施。另一個例子是,如果證據顯示第三國涉及非法轉移,則必須對第三國實施配額限制。貨物的成分、數量、外部和類別,有關國家應當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處罰有關制造商。
10.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GATT理事會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Textiles Monitori ng Body簡稱為TMB),監督協議的執行,并在每個階段結束前進行總檢討(major review)。
11.GATT條款:各締約國同意遵守整合程序,遵守東角宣言GATT1994目的:
(1)通過減少關稅、減少限制、消除非關稅障礙、簡化海關、行政和認證程序,促進紡織市場的開放。
(2)立法實施紡織成衣傾銷、反傾銷規定和程序、補貼和平衡稅措施和智能財產權保護,確保公平的貿易環境。
(3)在制定一般貿易政策時,應避免歧視紡織品和成衣的進口。
12.優惠條款:締約國實施防衛措施,應考慮出口國的利益,包括:
(1)與其他國家相比,最不發達國家應享受優惠待遇。
(2)出口國紡織品出口總數占進口國紡織品進口總數的比例較小,應考慮給予更優惠的待遇。這些供應商應考慮其未來的貿易發展能力和市場份額。
(3)生產羊毛的發展中國家,如經濟和紡織成衣貿易主要依靠羊毛工具,以羊毛出口為主要出口產品,紡織或成衣貿易量占進口國的小比例。在核算配額、增長率和彈性條款時,應給予特殊待遇。
(4)海外加工后進口的產品應給予優惠待遇,加工程序以進口國的法律慣例為準。加工產品占總出口紡織品的很大比例的,應當設置認證程序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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