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條例》《政府投資條例》政府投資條例是什么?《政府投資條例》旨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于2019年4月14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政府投資條例的內容第一章提高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條例。第二條政府所稱政府......
《政府投資條例》旨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于2019年4月14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提高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條例。
第二條政府所稱政府資產投資建設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安排的資金,包括新建、擴建、改造、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投資于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和農村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
國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指導和驅動作用,鼓勵社會基金投資于前款規定的領域。
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遵循學習、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適應五條政府的發展
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非法借款籌集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為主;對于需要支持的經營項目,主要采用資本注入、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權力和支出責任分工改革的有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者,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通過建立項目庫,國家加強了政府投資基金項目使用儲備。
第七條國務院投資主管按照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的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二章政府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規范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工作,確保初步工作的深度符合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除政府秘密項目和國家秘密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督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出與政府投資相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披露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和期限,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
(一)項目建議書中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3)初步設計及其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說明原因。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經濟社會發展、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作出批準的決定。
二是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預算超過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簡化第十條政府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造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
十、
三章十五條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資源等。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注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批準;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政府投資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四章符合本條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審批開工報告,方可開工建設。
根據主要部門或其他部門批準的施工現場、施工規模和施工內容,實施擬變更施工現場或擬變更施工規模和施工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按照規定,
建設單位不得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十三條投資,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重大變化確實需要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計劃和資金來源,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審批部門批準;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整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規定,第二十四條投資
第二十五條投資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資項目,并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根據項目竣工后的實際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明確的意見。
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法律投資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提交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建設進度和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法律投資項目負責監督
加強項目審批實施過程中的案管理。
三十條投資項目審批及監督
三十一條投資項目
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有責任的人員
(一)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超出審批權限;
(二)批準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未按規定核實或者調整;
(四)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不符合規定的項目;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非法借款籌集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十四列條令單位有下列條令之一的,應當根據情況予以糾正,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撥付資金的建設活動,并依法給予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一)政府投資項目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
(二)欺詐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和內容進行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建設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六)政府投資項目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未按照建設工期實施。
第三十五條規定項目審批過程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讓、隱匿、篡改、破壞項目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變,依法處罰負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追究刑事案件。
七章國防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制定了第三十七條科技管理辦法。
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投資管理。
三十九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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