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證審證 什么是審計 審核是指對外國進口商通過銀行開具的信用證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以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 審證概述 理論上,外國證書應與銷售合同一致。但在許多實際業務中,買方的信用證并不完全符合合同。分析原因只有兩個: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原因如何,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和安全外匯收集帶來隱患。在這方面,出口商必須保持警惕......
審核是指對外國進口商通過銀行開具的信用證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以確定是接受還是修改。
理論上,外國證書應與銷售合同一致。但在許多實際業務中,買方的信用證并不完全符合合同。分析原因只有兩個:工作疏忽或故意。無論原因如何,都會給賣方履行合同和安全外匯收集帶來隱患。在這方面,出口商必須保持警惕,并注意審查外國證書。
審查的依據是合同和UCP600。驗證的基本原則是要求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一致,除非我方出口企業事先同意,否則合同條款的內容不得增減或變更。
審證工作由我國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銀行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情況、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以及鑒定信用證真偽等。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條款是否一致。
信用證審查是銀行(通知銀行)和出口企業的共同責任,但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重點。在業務中,銀行重點審查開證行的政治背景、信用能力、支付責任、匯款路線和信用證的真實性。出口企業重點審查信用證的內容是否與銷售合同一致。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審證
(1)審查政策。主要看證明所有內容是否符合我們的政策和歧視性內容。如果有,必須根據不同情況與開證行協商。
(2)對開證行的審查。主要審查開證行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信用和經營作風。信用不良的銀行應當酌情采取適當的保全措施。
(3)審查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在出口業務中,我們不接受帶"可撤銷"字樣信用證;對于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如附有限制性條款或保留字句,使用"不可撤銷"名字不符實,應要求對方修改。
2、出口企業審證
出口企業只需進行審核,審核重點應放在以下幾項:
(1)審查信用證金額和貨幣。即審查信用證金額是否與合同金額一致,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有溢出短裝載條款,信用證金額是否包括溢出部分金額;信用證使用的貨幣是否與合同規定的定價和支付貨幣一致。
(2) 審查相關貨物條款。主要是依次審查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 包裝。如果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一致, 原則上不應輕易接受。
(3)審查信用證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信用證的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相同;一般規定信用證的有效期715天哪,為了方便賣單。至于信用證到期地點,一般要求在中國規定。我們一般不接受在國外到期的信用證,應該要求修改。
(4)審查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應仔細審查,以防發生錯誤。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也應正確,以免影響外匯收集。
(5) 審查文件。主要審查證書中要求的文件類型、份數和填寫方法。如有異常規定或我方難以做到,應要求對方修改。
(6)審查其他運輸條款、保險、商業檢驗等條款。也就是說,仔細審查信用證對批量裝運、轉運、保險、保險獎金和商業檢驗條款的規定是否與合同一致,如有不一致,應要求對方修改。
(7)審查特殊條款。審核時,如果發現附加條款或特殊條款超過合同規定,一般不容易接受。如果對我們影響不大,也可以酌情接受部分條款。
1、信用證綜合審核
信用證綜合審核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信用證綜合審核為:
(1)信用證條款按合同條款進行全面審核。
根據簽約人、商品描述、價格條款、支付條款、運輸條款、保險條款、合同金額、商業檢驗、仲裁等全部內容,全面仔細審查受益人名稱、名稱、價格、貨幣、金額、包裝、運輸方式、運輸路線、裝載期、有效期、交付期、信用證到期地點、保險、保險獎金、合同條款和信用證條款一對應審核,逐一檢查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發現信用證條款不符合合同條款,必須聯系進口人。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但不給出口人帶來不利影響的,可以要求進口人書面確認修改合同條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的,對出口人產生不利影響,出口人應當要求進口人按照合同條款修改信用證條款。
(2)根據信用證知識審核合同,檢查合同條款是否有缺陷,并為合同條款的順利執行做好最終通行證。
如果發現合同條款有缺陷,此時可以利用最終修復機會,不利于順利履行合同,不利于我們成功獲得相應的文件結算信用證條款,即使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一致,也應與進口商協商,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解決問題,確保安全結算。
2、重點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協議。一般來說,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執行,應取得相應的文件并進行討論和結算。然而,一些信用證在發放時被設置了條款陷阱,這通常被稱為"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是比學校更常見的信用證風險,限制了出口人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性。出口人在履行合同操作過程中,難以獲得或根本無法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文件,威脅到信用證收集的安全。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進口方掌握信用證執行的主動權,裝船需要進口方的指示;結算文件依賴進口方提供;收款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匹配,文件條款與操作條款不連接,相關規定矛盾;出口企業接受信用證軟條款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收款風險。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信用證軟條款都必須修改。出口企業可以根據市場、客戶信用、產品、運輸和軟條款的具體要求,區別對待不同條件下的軟條款。對于真正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客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出口商在收到相關信用證修改前應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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