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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外貿&貨代企業注意了!1月1日起,中國將清查所有離岸賬戶和資產!-ESG跨境

所有外貿&貨代企業注意了!1月1日起,中國將清查所有離岸賬戶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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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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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外貿企業、貨代企業都會開設境外離岸賬戶,一方面方便資金劃轉,另一方面也可實現

很多外貿企業、貨代企業都會開設境外離岸賬戶,一方面方便資金劃轉,另一方面也可實現一些逃稅、避稅。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相關管理辦法,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清查境外賬戶,有離岸賬戶的要密切留意了。

國家稅務總局在10月14日,在官網上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截止日期到10月28日。

目前,該意見截止日已到,《管理辦法》并無多大改動,將正式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從明年1月1日開始,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進行識別,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中國首次對外交換涉稅信息的時間確定為2018年9月。

與此同時,參與此次標準的104個國家和地區也會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國家和地區開立的賬戶,也會收集這些人的賬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并與中方交換。

連瑞士政府也公開聲明支持,一向以絕對保密為傳統的瑞士銀行,將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提交國外客戶的賬戶信息。

說白了,如果你是該在中國交稅的稅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儲存在海外賬戶里,以前中國稅務方面無法知悉,完成不了稅收程序。

可是現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銀行識別為中國的稅收居民了,它將會把你的信息轉交給了中國稅務方面,你就必須得按照中國方面的規定上交稅收了。

這樣互通有無,偷稅漏稅、資本外流就不再可能了。

但其實,在人民幣不斷貶值的趨勢環境下,兌換美元,轉移資產成了很多人避免財富縮水的重要手段。但在不久之后,開設海外賬戶把資產轉移出去將越來越難。

美國有一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英文縮寫為FATCA,這個FATCA規定,美國人須依海外資產規定誠實繳稅;當美國人在外國銀行存款超過5萬美元時,必須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存款人的信息,對于不遵守FATCA的外國銀行,在美國的收入將面臨30%的代扣稅。

而現在,我國也將開始實施這個FATCA的加強版——CRS。

事件背景

2016年9月,我國在二十國集團(G20)層面承諾將實施由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

所以說,并非是我們一個國家進行清查。目前,全球已有101個國家加入了CSR,各國將把經營地和開戶地分開的公司或個人的財務賬戶資料共享。

其中逾50個國家(地區)承諾于2017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并于2016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大家注意,其中常用的英屬維爾京和開曼群島就是第一批加入的,16年1月1日就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了。所以,目前手續也更加復雜。

實施日期

根據上表,中國是第二批加入的,其實施時間表如下:

(1)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

(2)預計2017年12月31日前,將會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調查。

(3)中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與之相對應的是加入信息交換系統的國家和地區也將于2018年9月將涉及中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國報送。屆時,你在國內外有多少資產,該交多少稅,都將一目了然。

哪些賬戶信息將被交換?

對于公司賬戶,需要看公司是積極類型所得公司還是消極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極所得類型的公司(投資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將控制人作為情報交換的對象。而對于控制人,則要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關于反洗錢的行動建議來判定。

另外,對于已有的個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范圍。對于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范圍之內。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除了余額,還包括相關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當然還有帳戶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反正能交換的都交換了。

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水信息具體過程如下圖所示

▼CSR交換信息流程圖

1、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

2、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

3、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

4、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好了,以上的規則都懂了,那具體到我們每個人的生活中,又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01

明年起開戶前均需填寫聲明

除了那些開設海外賬戶的人,每一個在中國銀行開戶的人都要注意了,從明年1月1日起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據介紹,由于在中國金融機構開戶的絕大部分個人和企業均為中國稅收居民,在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因此整體來說開戶程序變化不大,客戶體驗不會有較大變化。

一旦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中國金融機構是不會收集和報送其相關賬戶信息的,更不會將賬戶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

02

在什么情況下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

根據《管理辦法》,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給稅收居民國主管當局。《管理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或企業,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中國稅收居民”的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并不相同,并不能從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來判斷,因此需要開立賬戶的個人和企業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那么如何確定自己的身份呢?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中的個人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即不屬于中國稅收居民,應在賬戶被調查之列。

03

海外華僑華人是否受此影響?

對于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即屬于《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非居民個人,中國金融機構將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識別您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

如果您仍是中國稅收居民,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與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取得您的境外賬戶信息。

04

實施“標準”后并不會造成雙重征稅

據悉,目前中國已經與104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安排),中國居民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根據相關協定享受境外稅收抵免,因此實施“標準”后并不會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加個人和企業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

常見問題

逃避稅將如何處罰?

《管理辦法》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人和企業。對于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并進行處罰。

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托管機構: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于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

投資實體: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2)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并且收入主要來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特定保險機構: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么這類實體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這類機構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聯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海外保單是否屬于信息交換的范圍?

要的。對于納入CRS的國家(地區),例如比較常見的香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范圍,終身壽險在申報范圍內。

“殼公司”能規避CRS嗎?

不能規避CRS的申報要求。如果相關賬戶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實體(法人或者合伙),該實體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后實際控制人。對于“信托”來說,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對于信托實施有效控制的人,均需要申報。

總而言之,隨著中國加入CRS。所有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有海外資產的,無論是銀行存款,還是保險、證卷、信托、期貨或者基金等所有資產,都需要向所在稅收居民所在國合法納稅。

想要通過開設離岸賬戶來逃稅、避稅將不在可行啦!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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