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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戀人的愛情世界里,每一個人都希望對方可以以真心相待,都不希望自己白白的付出,最后落得個遍體鱗傷,但相愛簡單,相處卻太難,總是有一些戀情,不會天才地久,無法走進婚姻。
近日,安徽一名女子在婚禮前遭到相戀了一年半的男友拋棄,究竟什么原因讓新郎突然宣布取消婚禮,要和女方分手,這到底是怎么回事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據媒體報道這名女子的是安徽人,而她的男友是重慶人,兩人已經相戀了一年半,女子也懷孕5個月了,本來兩人決定6月11日在重慶舉行婚禮,沒想到是的在婚前兩天,男方卻突然提出了分手。
原來在婚禮籌備期間女方的家庭對二人婚禮包括彩禮在內提出了諸多要求,而這些要求超出了男方的承受能力,于是便想既然沒領證,就干脆取消婚禮,據男子透露自己是家里唯一有收入的,而他的父親又患有癌癥實在無力承擔對方的要求。
不過對于男方的敘述女方顯然也是有不同的看法,女方聲稱男方爸媽從來沒去過她們家見她父母,包括商量婚禮之類的也從未去過那里也沒問過,并表示自己家鄉彩禮只要8.8萬,而男方卻只愿給5萬。
隨后,女子通過微信向男子道歉想和男方和好,希望孩子有一個家,但是男方認為都鬧得這么大了裂縫已經產生了,就算結婚未來也是離婚的結果,而對于女方懷孕,男方表示愿意尊重女方的選擇,但如果她選擇生下來那么他砸鍋賣鐵也會把孩子供起來。
最終雙方商議后女子還是決定通過手術終止生育,但是緊接著又有一個新的問題的出現。女方認為自己懷孕5個月,擔心手術會影響以后的生活,于是便向男方提出要求,除了讓男方支付手術費外,還向男方索要一百萬元,不用想也知道男方肯定拒絕了。
事情到這里結束,也是說下自己的看法。個人認為這兩人都有錯了,首先就先說下女方,在和男方相處了1年半照理說應該對于男方的家庭情況已經很了解了,對于彩禮這種事就不該有那么多的要求才對,而且婚前懷孕雖說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是從婚前懷孕的那刻起你就已經處于下風了,你在這么跳不是找削嗎。
然后就是男方,老實說8.8W的彩禮在如今的社會也不算太貴,和網上那些天價彩禮比起來只能說是正常價格了。
但是男方卻選擇在婚禮前兩天宣布不結婚,這樣就顯得有點不道德了。
如果覺得彩禮貴在婚禮前就該早點女方商量好才對,你這在婚禮前把人家給拋棄算啥。
雖說不知道后面事情會如何,但是女方要求的100萬顯然是不可能的事,畢竟男方連8.8萬都不愿意給,100萬純屬想多了,加上婚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雖說生下孩子男方就得撫養費,但是為了讓男方出點血生下孩子。
然后自己帶給拖油瓶這顯然不可取。
本案中女生該怎么辦呢?她有可能獲得自己主張的大額賠償嗎?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此時男方已不再愿意與女方結婚,對于孩子,他表示尊重女生的想法,要么把孩子打掉,要么生下來就一起養。
如果女方堅持把孩子生下來,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也就是說,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基于親子關系產生,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所以,此時雖然男女雙方并沒有結婚,但是生下來的孩子與婚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男女雙方都有撫養義務。
如果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請求撫養費。
如果女方選擇把孩子打掉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只有雙方共同努力,生育權才有可能實現。
女方終止妊娠不需要男方同意,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男方需要賠償女方,所以女方提出的大額賠償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比較難支持的。
在結婚前2天才悔婚,這樣的行為不違法嗎?不需要賠償嗎?
其實是不違法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雖然在結婚前2天男方才提出,對于女方的打擊比較大,但是結婚是公民個人自由意愿情況下締結的,男方是有權決定自己要不要結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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