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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婚內男子致情人生子,簽特殊協議后轉8萬余元。?法院;不支持追回
男子陳剛(化名)與妻子李娟于1998年12月2日在原安縣人民政府登記結婚,現雙方仍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017年初,在深圳務工的陳剛結識了女子陳莉(化名),相識后一段時間,二人逐漸發展成為情人關系。2018年7月份,在二人偶然一次夫妻生活后,女方懷孕。此時因為生活矛盾,男方已經回到成都工作。陳莉告知陳剛自己懷孕后,陳剛轉賬9999元給陳莉。
2018年11月17日,確定自己懷孕后,陳莉來到成都找到陳剛。陳剛否認陳莉所懷的孩子是自己的。于是雙方發生爭執。之后雙方互相妥協,最終雙方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為了證明各自清白,考慮女方年齡屬于高危人群,如做流產或引產手術將給女方帶來不可預估的風險。雙方約定將孩子生下來。
(出軌導致女方懷孕)
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在女方懷孕期間至妊娠期間,由男方簽訂協議后按15000元/月墊付女方生活費(包括住房租金及水電費2000元、營養費及餐費6000元、交通費2000元、孕檢費5000元等費用),直至妊娠后滿月為止,超出部分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承擔。
小孩出生后,男女雙方必須配合對小孩進行DNA親子鑒定,如果小孩與男方存在生物學血緣關系,則男方需承擔以下費用:
1、女方從懷孕初到終止妊娠后滿月期間,每月已經支付的上述生活費15000元(需按時在每月10日前支付給女方所有費用);
2、女方在懷孕期間所有的檢查、生產費用,男方憑票據全額承擔;女方生產期間請護工照顧及請保姆費由男方支付;
3、在小孩一周歲以內以孩子的名義購置一套三居以上安居房,房子選址地點協商而定在深圳、成都、遵義之一(因考慮到小孩成長及教育環境);
4、孩子三歲之前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孩子所有撫養、醫療、教育費用,三歲之后根據具體情況雙方再協商撫養權問題。
小孩出生后,如果經DNA親子鑒定小孩與男方沒有生物學血緣關系,女方必須無條件雙倍退還男方已經墊付的一切費用,并賠禮道歉。
協議簽訂后,陳剛按時每月支付協議約定的各種費用。2019年3月27日,陳莉在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南沙分院生育一女。截止到女方生育之前,陳剛共計轉賬57000元。事后經DNA鑒定,陳剛系孩子親生父親。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1、陳剛與李娟系合法夫妻關系,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忠實于夫妻感情,與陳莉發生婚外情,違反了公序良俗,理應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譴責。
陳剛與陳莉之間簽訂的《協議》,僅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而李娟不是合同相對方,不具有確認合同效力的主體資格,無權對《協議》是否有效作出評判,故其要求確認《協議》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2、陳剛、陳莉從2017年相識開始至2018年甲女懷孕之前,均無任何財物和經濟往來,只是在陳莉懷孕后,陳剛才陸續向其轉款至陳莉生孩子。
雖然二人之間的婚外情關系是不正當且不為法律所允許的,但孩子是無辜的,其享有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為了保證胎兒的健康成長和陳莉的順利生產,該付款行為應為支付陳莉懷孕期間和生產所必然發生的必要生活費(包括房租等)、營養費、孕檢費等費用。
陳剛支付給陳莉款項的行為,也是其應盡的義務。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故對李娟主張陳娟返還錢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大信普法
雖然陳剛給予陳莉的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剛、李娟夫妻對于共同財產,具有平等處理權。但在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陳剛向陳莉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陳剛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行為。
綜上所述:
女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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