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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子強奸繼女長達三年逼迫其吃避孕藥,被親生女兒撞見事發!
晴晴出生于2007年,后來,父母離異,晴晴歸母親李玉(化名)撫養。
2012年,李玉與王建戀愛并同居。此后,兩人育有一女。
2015年暑假,晴晴從老家來到景德鎮市,一直跟隨母親李玉、王建以及同母異父的妹妹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8月初。
在此期間,晴晴一直稱呼王建為“爸爸”,但沒想到,這個“爸爸”竟然對晴晴動了壞心思。
2017年9月左右,晴晴讀小學五年級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建趁李玉和親生女兒不在家之際,將晴晴叫去其房間,采取先和晴晴聊學習上的事情,然后趁機抱住晴晴,對其進行奸淫。
此后,一直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建都會選擇李玉和女兒不在家時,或間隔一兩個星期,或間隔一兩個月不等,對晴晴實施奸淫。
在2018年3月左右,晴晴月經初潮之后,被告人王建在奸淫晴晴后,為防止晴晴懷孕,會到藥店去購買緊急避孕藥,時常讓晴晴服用。
最后一次奸淫
被親生女兒撞見
晴晴的噩夢一直持續了幾年時間,直到初中上生理課,她才明白,這叫“發生性關系”,其述稱,每次她都反抗,但因年齡太小,反抗不了,而王建也不顧她的反抗,強行奸淫。不過,晴晴述稱,因為害怕與不好意思,她一直未將此事告訴母親與任何人。
最后一次奸淫發生在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時左右,當時晴晴獨自一人在家,王建又對其實施奸淫,但妹妹正好回家,撞見了這一幕。
王建對女兒大聲呵斥,讓其離開。女兒離開后,王建繼續對晴晴實施奸淫,妹妹將看見的情況告訴了母親,李玉趕回家中制止,王建才停止了侵害。
李玉證言顯示,當時王建告訴她,是酒后一時糊涂。但晴晴也未說,此前是否有過此行為,只叫其報警,其擔心會對女兒的名聲造成影響,就沒有報警。
直到2020年8月4日傍晚6時許,李玉與王建發生爭吵,晴晴再次叫其報警,并告知其事實真相,其意識到事情很嚴重,遂向公安機關報警,王建被抓獲歸案。
經診斷,晴晴處女膜陳舊性裂傷,并患有細菌性陰道炎。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利用與被害人晴晴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在與晴晴共同生活期間,違背被害人晴晴的意志,并明知被害人晴晴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長期、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屬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從重處罰。遂判決被告人王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建認為判罰過重,提出上訴。
日前,江西省景德鎮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信普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定罪并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為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里所說的“輪奸”,是指兩個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同一婦女或幼女進行強奸或者奸淫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所說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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