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轉讓一定需要登記嗎?
軟件著作權轉讓一定需要登記嗎?
凡已經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另外,軟件轉讓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強調的是自愿登記原則。該規定的合理性表現在: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國家對私權的尊重;另外從實際情況看,國家進行了幾次的機構改革,原來的軟件轉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已幾經轉換;
二、減輕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負擔,符合入世后政府職能轉變的大的趨勢;
三、避免了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因為軟件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而產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統一。
故在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和掌握現行《條例》對軟件轉讓合同登記已經由舊《條例》的強制登記改為自愿登記,準確把握軟件轉讓合同是否登記本身并不影響該轉讓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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