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共同侵權的賠償計算方法
軟件著作權共同侵權的賠償計算方法一:
實際損失計算法
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復制品在市場上銷售使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軟件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個軟件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被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在確定被侵權軟件的價格時,可參照該軟件登記時的報價。
軟件著作權共同侵權的賠償計算方法二:
侵權人違法所得法
侵權人從每件侵權復制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采取這種方式應考慮以下因素:
(1)如果侵權人是采取比被侵權軟件低的價格在市場上銷售的,應以被侵權軟件的銷售價來計算機侵權人所得,(2)如果侵權人能證明其所得的成本或必要費用的,予以扣除,不能證明的,以侵權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潤。
軟件著作權共同侵權的賠償計算方法三:
法定賠償辦法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著作權法規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北京市高院則規定的比較具體,為侵權人應賠償5000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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