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作為軟件著作權侵權的證據?
1、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
2、被告軟件的的程序和文檔;
3、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經比對后是相同的或實質性相似的證據,此證據最好申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力也較高;
4、被告接觸了原告軟件的程序和文檔,只要能證明有接觸的可能性就可以,比如原告的原軟件開發人員跳槽到被告單位工作。
5、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
6、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
其他證據
1、被告過錯的證據往往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甚至有時是很明顯的,不證自明的。
2、因果關系的證據也包含在以上三類證據中,證明的難點往往不在于原告有沒有損失,而是在于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否全部來源于被告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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