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應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應滿足哪些條件?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程序,申請辦理得如何直接關系到商標申請人的切身利益。關于申請的問題,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都有明確的、詳細的規定。為了幫助申請人辦好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 年 4 月 17 日)。
申請人在申請商標國際注冊之前,其商標必須首先在原屬國取得基礎國家注冊,若沒有取得基礎國家注冊,不能申請國際商標注冊,并且,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超出在原屬國注冊的商品和服務。這一點是馬德里協定的一項原則。我國商標申請人若能在申請國際注冊之前取得我國的基礎國家注冊,這是最好不過的了。但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只要申請人在國內取得了我國的商標初步審定,并且初步審定的商標已刊登初步審定公告,也等同于取得了基礎國家注冊,也就可以以此為基礎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第 4條規定:"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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