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征收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
據國度稅務總局稅務局網站資訊,依據《國度發展改造委關于進一步完美成品油價錢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錢〔2016〕64號)、《財政部 國度發展改造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征收管理措施〉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將國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等文件規定,國度稅務總局稅務局制訂并宣布《關于征收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稅務局公告 2020年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以下簡稱“風險籌備金”)有關征收事項進行了明白。具體內容為:
一、凡符合《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征收管理措施》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在稅務局下轄各征管局登記注冊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處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為風險籌備金繳納任務人。繳納任務人應該依照《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征收管理措施》相干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申報《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申報表》并繳納風險籌備金,并要對全體申報材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該在繳納任務人申報風險籌備金時,自動提供國度發展改造委函告稅務總局相應調價窗口期的征收尺度。
存在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成員企業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并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應該繳納的風險籌備金,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繳納任務人原則上按季申報繳納風險籌備金。按季繳納確有艱苦的,可按年繳納。按季繳納的,繳納任務人應該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按年繳納的,應該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次年3月底前,稅務機關依據繳納任務人申報的汽油、柴油實際出售數目,開展匯算清繳工作。
三、繳納任務人可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合)或使用“電子稅務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價調控風險籌備金申報功能辦理風險籌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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