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賣家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外貿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初驗、復驗、重驗。
首先,初驗。首次對報驗的進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抽樣、檢驗(或鑒定),稱初驗。
初次檢討后,如對檢驗成果有疑問,應再次抽樣或恰當擴展抽樣量,再作一次檢驗,以得出精確的初驗成果。進口貨物初驗及格的,對內出具檢驗狀態通知單,對外簽發不及格證書。進出口商品的出口檢驗、檢驗及格的辦理簽證放行;出口預驗初步評定及格的,簽發預驗及格證單;出口商品不及格的出口商品對內發給不及格通知書。
二是復驗。由于各種原因須要進行二次檢驗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初驗的進出口商品稱復檢。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成果有異議的,應該向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復驗申請。對初驗不及格的出口商品、艙室、集裝箱等,經加工整頓后,應向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復驗申請。在檢驗有效期內,出口預驗商品可能會變質,或者須要分批、并批出口,如果在檢驗有效期內,由于儲存、氣象等客觀條件的影響,商品可能會變質,或者須要分批、并批出口,不能以原檢驗成果提出復驗。
進口貨物經收貨部、貨運部驗收不及格時,應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但此地方稱的“復驗”,與上述復驗的概念不同,是指在收貨人、貨物應用單位已驗收的基本上進行的復驗,也可以懂得為依據外貿合同,進口到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復驗后對外出證。這一“復驗”實際上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第一次檢驗,應該辦理正式的報驗手續。
三是重新檢驗。
申請過一次復驗的進出口商品;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出口商品;預驗商品在出口換證時,發明貨物批次凌亂,標志、批號、數目與預驗及格證單記錄內容不符的;或者原預驗商品經檢驗后再進行檢驗。再由申請者報請檢驗,按初驗處置,并另交檢驗費和其他相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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