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貿易主體 貿易主體是指從事商品貿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正是因為有了貿易主體的經營活動,才使得商品能順利地由生產范疇向消費范疇有效轉移,實現商品的應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 貿...
貿易主體是指從事商品貿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正是因為有了貿易主體的經營活動,才使得商品能順利地由生產范疇向消費范疇有效轉移,實現商品的應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
企業是在社會分工的基本上,為滿足社會需要,不斷創新和進一步勞動生產率而使社會資源轉化為物資財富,并發生利潤的自主經營、自信盈虧、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經濟實體。市場經濟中以企業為代表的貿易主體的主要特點有:
1.經濟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是專門從事生產和貿易活動并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濟組織,它集聚必定數目的生產要素,為共同的經營目標組成必定的經營系統。一般而言,企業不承擔 和社會的職責,而是依照市場要求組織生產與貿易活動,依據價錢信號的導向配置資源。企業生產要素的獲得和調整由市場調節,企業的經營方向和發展由市場決議。
2.合法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必需是 認可或經 有關部門同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有必定的組織機構,有獨立的或獨立安排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必定權力并承擔必定責任的商品生產者和商品經營者: 在法律上承認其獨立存在并保護其合法經營活動和正當權益。
3.獨守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應具有法人財產權,并依法自主經營,自信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義務。企業必需具有能夠從事獨立經營活動的物資條件,使各種生產要素能夠現實地聯合起來,依照市場要求來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同時,要以自己的經營收人抵償支出,獨立承擔風險義務;企業不依靠于任何行政部門;不受 的直接干涉,對內有獨立的經營決策權和人、財,物的處理權,對外具有法人資歷,依據市場經濟的原則同其他單位樹立各種經濟聯系。
4.營利性。作為貿易工體的企業,必需講究成本核算,以更少的要素投入獲得更多的產出,取得盈利。尋求盈利,是企業具有牛機和活氣的源泉,也是市場經濟具有活力和活氣的重要所在。企業為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獲得平均利潤和超額利潤,在生產經營流程中盡可能進一步技術程度,進一步勞動生產率,下降成本,縮短貿易時間。可見,營利是推進技術進步,進一步貿易運行效力的動了J和源泉。現代企業都以利潤更大化和長遠的發展為目的。
5.平等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無論在所有制形式、范圍和經營才能上有何分別,都應具有平等的位置、平等的權力和平等的責任,都能夠機遇均等地依照市場價錢取得生產要素,能夠機遇均等地進入市場并依照市場決議的價錢銷售自己的產品和服務,能夠機遇均等地承擔經營風險和經營后果,能夠平等承擔稅賦和其他方面的累贅。貿易主體只能通過創新和技術進步,進一步勞動效力和服務質量,改良經營管理等來求得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而不能通過特權、行政壟斷等來獲得特別利益。如果一些企業在獲得生產要素和其他生產條件上可以得到較多的優惠,而另一部分企業則不能,或一些企業具有壟斷位置外通過壟斷行動取得競爭中的優點,而另一部分企業則沒有這種條件,那就難以形成統一的市場機制和公正的競爭機制,甚至涌現“優敗劣勝”的倒置現象,競爭的積極作用就不能施展。
6.關聯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不是單個存在的經濟細胞,而是一個群體,具有強烈的關聯性。貿易主體在貿易運行中互為供給者和要求者,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又對資本、勞動力、技術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發生要求,他們之間親密相關,形成供求鏈。某一類貿易主體的行動或活動產生變更便會通過供求鏈來影響其他貿易主體的行動,從而影響到全部貿易運行。
7.應變性。作為貿易主體的企業,對市場環境的變更,能相應作出主動反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環境是不斷變更的。這種變更,有的是漸進性的和慣例性的,如市場供求格式的變更、競爭對手的變更, 政策法令的公布等;有的則是突發性和震動性的,如某種商品價錢突然爆漲或狂跌,嚴重的自然災禍等。貿易主體依據市場反饋的信息和自身的條件,能夠主動支配或調節自己的組織構造、組織形式,改正偏差,使內部各體系有序運行,以適應市場環境的變更趨勢;貿易主體能夠依據市場環境的變更,主動作出反響,靈巧采取擴大機制或壓縮機制,使自己始終堅持在更佳運行和更佳發展狀況,從而在不斷變更的市場環境小取得生存的權力和發展的可能。
貿易主體的類型有多種,依照不同的準則有不同的類型,這里介紹兩種不同的分類準則。
1.依照貿易主體在貿易活動中的作用分類
貿易主體按其在貿易活動中的作用可分為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其中:經營者在貿易活動中起主導作用,是基本主體。
生產者是商品的供應者,是商品的第一個銷售者,為貿易關系的樹立提供物資基本。生產者加入貿易活動的目標在于銷售商品,以補償生產中的勞動消費和賺取利潤。
消費者主要包含生產消費者和生計消費者,他們是商品的要求者和貨幣的提供者。生產消費者為從事再生產而購置產品,其購置行動受市場經濟規律安排,更終還是為實現產品價值增值服務。生計消費者則通過購置產品或勞務從而滿足自己生計消費的需要,其消費量受收入程度和購置意愿兩方面的限制。消費者通常依據自己的收入狀態,對產品的質量、價錢、性能等方面進行綜合斷定,更終決議是否購置產品,其購置行動是為實現消費滿足水平的更大化目的。
商品經營者是專門從事貿易活動的組織與個人,是銜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橋梁和紐帶。商品經營者通過從生產者那里購置商品,然后再出售給消費者,從而大大下降了生產和消費的不明確性,使社會交易成本下降,貿易效力明顯進一步。
2.依照貿易主體的法律位置分類
貿易主體依照其法律位置可分為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其中企業法人是基本主體。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權力主體資歷,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力,擔當責任(包含納稅責任),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在稅法和稅收條例中所說的個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如個體工商業者。自然人是法律關系的主要加入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在稅法上,自然人是指負有法定納稅責任的個人和相當于個人的經濟組織,具體如我國國民、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并取得收入的非居民、個體經營者及其他不屬于法人性質的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是法人的一種,是指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業法人行使民事權力、實行民事責任的負責人。《民法通則》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 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疇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歷。《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義務,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進行訴訟活動。企業法人通過必定的人員和財產來從事經濟貿易活動,即把勞動力、生產材料、資本、技術和信息等要素組織起來,依照市場需要投入到生產和貿易范疇,帶動貿易運行客體要素的流動,從而推進貿易的運行。
貿易主體的權益是指貿易組織或個人在經營貿易活動流程中所享有的相應權力和利益。概括起來,貿易主體的權益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準確行使貿易產權
以現代商業公司為例,其貿易主體作為獨立的經營單位具有法人資歷,擁有法人代表。其中,貿易主體要從所有者的利益動身準確行使產權,具體為占領權、安排權、應用權和經營成果處罰權。占領權可以直接占領或轉移實際占領。安排權表示為應用、閑置、租賃、贈送、損壞、毀滅、銷售等,贈送和銷售表示為廢棄所有權,租賃則為轉讓占領權。應用權則是擁有占領權時利用已經形成的生產才能進行特定性質的經營。經營成果處罰權則是按照實際的占領、安排和應用狀態,要求參與分配,取得所有者應得的利益。
在明白和尊敬貿易企業所有制的基本上,在確立投資之后,產權是貿易企業進行經營中各項權利的重要所在。產權基本是所有權,即財產的 所有權以及它所派生的應用權和轉讓權。為了維護所有者的利益,在貿易企業經營中,作為必要前提,自然要明晰財產的所有權,但企業經營不能以此為限,還要提高明白企業作為獨立法人與企業財產的關系,即企業對法人財產的實際占用,使所有權和經營權關系得以劃清,使企業真正擁有法人財產的應用權,能力獨立地經營。在這種情形下,相對于所有者的 所有權,企業擁有了法人財產權和經營權,就有了決策權和剩余索取權,甚至在企業對外投資時發展為法人所有權,這樣就成為產權主體。
2.實施自主經營、自信盈虧、自我發展、自我束縛
自主經營是指貿易主體能夠在 宏觀調控下,依據市場需要,自主地對貿易經營計劃、投資支配、留用資金安排、產品和勞務代價以及企業內部的勞動、人事、工資獎金分配等做出決策,并組織實行的權力。自主經營是企業作為獨立的貿易主體所必備的基本條件。自信盈虧是指貿易主體能夠對其經營后果獨立地享有相應權益和承擔相應義務的行動。貿易主體能否實現自信盈虧,是貿易主體能否成為獨立法人的標記,也是防止貿易主體濫用自主權的重要。自我發展是指貿易主體能夠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增長生產投入,推進技術進步,強化貿易企業管理,加強競爭力,以實現貿易企業資產增值的才能。這是市場機制、競爭機制的客觀要求。自我束縛是指貿易主體能夠遵照 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處置好各種利益關系,自覺規范貿易主體行動的內在機能。自我束縛便于貿易主體行動合理化、合法化。
3.要有良好的、寬松的外部環境
貿易主體的合理化,依附于良好寬松的外部環境,包含 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地理環境、文化環境和競爭環境等。這些環境的優化,需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則和要求,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造,如 職能要改變、法律應健全、經濟體制改造應深化、競爭機制要重新塑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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