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業務中的買賣雙方須遵照公正競爭的原則,并遵守拍賣行的規章辦事。拍賣業務中,有些貨主為了賣高價,自己參與競買或雇傭其他人參與競買,哄抬價錢,誤導不明本相的競買人,這被法律...
拍賣業務中的買賣雙方須遵照公正競爭的原則,并遵守拍賣行的規章辦事。拍賣業務中,有些貨主為了賣高價,自己參與競買或雇傭其他人參與競買,哄抬價錢,誤導不明本相的競買人,這被法律所不許可。另外,有時,競買人為了自己單方面的利益,私下串通,壓低價錢。這些做法與招標投標業務中的串通投標相相似,均構成違法行動,因為他們違背了公正交易的原則,屬于把持市場、限制競爭的做法。我國《拍賣法》第30條明文規定:“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第37條又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不得惡意串通、傷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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