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收的撤回或修正問題上,《公約》采用了內地法“送達生效”的原則。《公約》第22條規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收原發盤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接收得予撤回。”由于接收在送達發盤...
在接收的撤回或修正問題上,《公約》采用了內地法“送達生效”的原則。《公約》第22條規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收原發盤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接收得予撤回。”由于接收在送達發盤人時才發生法律效率,故撤回或修正接收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收通知或與原發盤接收通知同時送達發盤人,則接收可以撤回或修正。如接收已送達發盤人,即接收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收或修正其內容,因為這樣做無異于撤銷或修正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通訊設施非常發達和各國廣泛采取現代化通訊手段的條件下,當發覺接收中存在問題而想撤回或修正時,往往已來不及了。為了防止涌現差錯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在實際業務中,應該審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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