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有法可依,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動,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以增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我國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
為了使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有法可依,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動,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以增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我國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該法自1989年8月1日實行以來,在保證我國進出口商品質量,保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 利益等方面,都施展了關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日益完美, 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體制也相應地進行了較大的改造和調整,特殊是在我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后,原《商檢法》中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形變更的要求,因此,適時地對原《商檢法》進行修正,勢在必行。
2002年4月28日,我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決議,并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修訂的法律是我國加人世貿組織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法律修改案。這部法律的修正以及隨后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行條例》,是我國商檢法建設的一個關鍵標記,其關鍵意義主要表示在下列三個方面:
第一,使我國商檢工作更好地適應我國加人世貿組織后形勢發展的要求,符合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有利于我國的貿易做法能為國際社會廣泛接收,做到同國際接軌。
第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對外貿易的改造和發展,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制度和許多規定,與改造的實際情形顯著不一致,通過《商檢法》的修訂,將改造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提高推動商檢工作的改造和發展,從而能更有效地為 經濟建設和對外貿易發展服務。
第三,通過修正原《商檢法》,有利于維護 的法制統一。因為,近十幾年來,我國相繼公布了一系列與《商檢法》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不少法律規定與原《商檢法》規定不盡一致,為了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互相連接和堅持一致,對原《商檢法》適時予以修訂并公布新的實行條例,有著非常關鍵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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