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為了明白交易雙方在貨運保險方面的義務,通常都訂有保險條款,其內容主要包含:保險投保人、保險公司、保險險別、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的商定等事項。 保險投保人的...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為了明白交易雙方在貨運保險方面的義務,通常都訂有保險條款,其內容主要包含:保險投保人、保險公司、保險險別、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的商定等事項。
保險投保人的商定
每筆交易的貨運保險,究竟由買方抑或賣方投保,完整取決于買賣雙方商定的交貨條件和所應用的貿易術語。由于每筆交易的交貨條件和所應用的貿易術語不同,故對投保人的規定也相應有別。例如,按FOB或CFR條件成交時,在買賣合同的保險條款中,一般只訂明“保險由買方自理”。如買方要求賣方代辦保險,則應在合同保險條款中訂明:“由買方委托賣方按發票金額XXX%代為投保xx險,保險費由買方累贅”。
按DES或DEQ條件成交時,在合同保險條款中,也可訂明“保險由賣方自理”。凡按CIF或CIP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中包含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要詳細商定賣方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商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二維碼加載中...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使用賬號密碼登錄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