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流程中由于各類災禍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依據國際保險市場的一般解釋,凡與海陸銜接的陸運流程中所產生的損失或滅失,也屬海損規模。就貨物損失的...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流程中由于各類災禍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依據國際保險市場的一般解釋,凡與海陸銜接的陸運流程中所產生的損失或滅失,也屬海損規模。就貨物損失的水平而言,海損可分為全體損失(TotalLoss)和部分損失(PartialLoss)。
(一)全體損失
全體損失(簡稱全損)是指運輸途中的貨物全體滅失,或完整變質,或不可能歸還被保險人等。依據全損情形的不同,又可分為實際全損(ActualTotalLos)和推定全損(ConstructiveTotalLoss)。
1.實際全損
實際全損是指保險標的產生保險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完整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可按保險金額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全體損失。
2.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產生保險事故后,以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產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持續將貨物運抵目標地的費用之和,將超過保險價值的損失。由此可見,斷定貨物的推定全損有兩個準則:一是實際全損不可避免;二是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各種費用之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保險標的構成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恢復和修理標的,按實際損失向保險人索賠部分損失。被保險人也有權選擇索賠全體損失,但索賠全體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需首先委付保險標的。如果保險人謝絕接收委付,則仍需按全損予以賠償。
(二)部分損失
在海洋運輸途中,當保險標的產生承保規模內的損失,凡不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即屬部分損失。
區分全體損失和部分損失的意義在于便利保險人處置保險索賠,因有的保險單僅承保貨物的全體損失,而對部分損失不予賠償,故在保險理賠實踐中,應該明白貨物的損失水平。部分損失,按其損失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PA)和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s,GA)。
1.單獨海損
保險標的在運輸流程中遭受海上風險直接造成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屬于這種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例如,貨物中途遭受狂風惡浪,使艙內一批貨物被海水浸泡受損而貶值50%,此項損失與其他貨主及船東的利益無關,而應由受損貨物的貨主自行承擔。如受損貨物的貨主已投保了相應的保險,則由保險人按保險條款的規定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單獨海損有其特定的含義和解釋。構成單獨海損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獨海損必需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風險事故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失;二是單獨海損由受損的貨主或船方自行承擔。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在現行《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中,已不再應用“單獨海損"這個術語,但在海洋運輸保險實際業務中,按一般通例,它仍被用來表現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
2.共同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當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受共同危險時,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用合理的救難辦法,所直接造成的特別就義和支付的特別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產生共同海損后,凡屬共同海損規模內的就義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人方)依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稱為共同海損分攤。可見,共同海損涉及船、貨各方的利害關系。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需是真實存在的、緊急的和不可避免的。
第二,共同海損行動必需是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用的緊迫、合理的辦法。
第三,共同海損必需是自動采用合理辦法所作出的特別就義和支付的額外費用。
第四,共同海損行動必需是更終有效的,即終于避免了船、貨的全損,共同海損能力成立。這是因為,若共同海損行動無效,船、貨更終全損,則共同海損分攤的基本便不存在,當然共同海損也就無法成立。
綜上所述,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是有顯著差別的,這主要表示在下列兩個方面:
其一,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而是為了解除或減輕共同危險人為地造成的一種損失。
其二,承擔損失的義務方不同。單獨海損的損失一般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的損失,則應由受益的各方依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若被保險人已投保海運保險,則由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承擔對被保險人分攤金額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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