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客戶要求應用FOB條款的情形與日俱增,隨之而來的風險也陡增。因為應用FOB條款通常是對方指定的境外船公司、貨代公司,或者無船承運人支配運輸,需要在信譽證結...
近年來,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客戶要求應用FOB條款的情形與日俱增,隨之而來的風險也陡增。因為應用FOB條款通常是對方指定的境外船公司、貨代公司,或者無船承運人支配運輸,需要在信譽證結算上設置客戶檢驗證書等軟條款。
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趁機暗中操作,用心叵測,與買方合謀串通,搞無單放貨。也有些客戶特意設置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來國內進行騙貨。這樣就有可能使出口企業貨、款盡失,帶來廣大的損失。
再加上我國出口企業的業務人員對出口業務不太精通,對航運市場情形掌握不透,風險防備意識淡漠等,由此造成的損失將提高加劇。
一、不要冒險簽署合同
往往在沒有充足了解國際市場、了解買家是否合法存在的情形下,貿然與對方簽合同,致使自己陷入貿易陷阱。
二、如何避免海運外貿涌現問題
1.無單放貨問題
依據貿易法的規定,在外貿業務中,買方提貨必需持有賣方提供的提貨單。依據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吸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明白記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依照指導人的指導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沒有提貨單,不許可將貨物交給任何人。如果貨物由貨代公司代運,船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需依照提單所載的內容,將貨物交付給提單的持有人。
可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在買賣雙方的交易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它構成了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提單既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它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 物。提單又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著提單上所記錄的貨物,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提單請求承運人交付貨物。本案被告韓國這家船運公司就是這樣,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單的情形下,憑銀行保函將涉案提貨單交付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該行動直接損害了正本提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權,對此必需承擔法律義務。
2.無船承運人
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收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金。本案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沒有向我國交通部辦理提單登記,更沒有繳納保證金,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因此是違法的,應予以查處。
正是很多出口商疏忽了這兩個問題,因此在海運貿易中經常因為貨物損失而產生糾紛。有些出口企業在收到境外海運公司簽發的提單時,從未要求出具提單的船公司或貨代公司出具保函,對提單或提單簽發所顯示的承運人是否合法存在不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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