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OB術語的含義 FOB的英文表現是FreeonBoard(insertnamedportofshipmen),中文意思是船上交貨(插人指定裝運港),其后應注明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TERMS2010。 FOB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裝運港...
(一)FOB術語的含義
FOB的英文表現是FreeonBoard(insertnamedportofshipmen),中文意思是船上交貨(插人指定裝運港),其后應注明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TERMS2010。
FOB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在FOB項下,賣方要在合同中商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并交到買方指派的船只的船上,即完成其交貨責任。另外,賣方要提交商業發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單證。
(二)關于買賣雙方責任的規定
采取FOB術語時,主要問題可概括如下:
1.風險轉移問題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所派船只的船上時,貨物破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通關手續問題
(1)賣方自信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買方自信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和從第三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1)賣方對買方無訂立運輸合同的責任,但如果買方有要求,或依照商業習慣,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形下,賣方也可以依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
(2)賣方對買方無訂立保險合同的責任。但應買方的要求,并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形下,賣方必需向買方提供其辦理保險所需的信息。
4.主要費用的劃分
(1)賣方承擔交貨前所涉及的各項費用,包含辦理貨物出口所應交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
(2)買方承擔交貨后所涉及的各項費用,包含從裝運港到目標港的運費,以及辦理進口手續時所應交納的關稅和其他費用。
5.實用的運輸方法
FOB實用于水上運輸方法。
FOB與FAS相對比,兩者都是在裴運港交貨,都只實用于水上運輸方法。主要差別在于FAS是在裝運港船邊完成交貨,FOB則是在船上完成交貨。
(三)應用FOB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風險劃分界線的變革
在《2000通則》及以前的《通則》中都規定,FOB是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風險的界線。“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船時超出船舷之前的風險,包含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超出船舷裝上船之后,包含在起航前和在運輸流程中所產生的破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但思考到在現代的裝運作業中,貨物由起重機械吊裝上船的比例逐漸減少,以及“鏈式出售",如賣方銷售的是業已裝上船或在途運輸的貨物的情形不斷增長,《2010通則》中關于FOB條件下風險劃分的界線問題,不再規定以“船舷為界",而規定以貨物裝到船上,風險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是需要當事人予以注意的。
2.關于船貨連接問題
依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責任是依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貴支配運輸工具,即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這就存在一個船貨連接的問題。如果處置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依據有關法律和通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含未經對方贊成提前和延遲將船派到裝運港,賣方都有權謝絕交貨,而且由此發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DeadFreight),滯期費(Denmurage)及賣方增長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累贅。如果買方指派的船只按時達到裝運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那么,由此發生的上述費用則由賣方承擔。有時雙方按FOB價錢成交,而后來買方又委托賣方辦理租船訂艙,賣方也可酌情接收。但這屬于代辦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由買方承擔,就是說運費和手續費由買方支付。而且如果賣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擔后果,買方無權撤銷合同或索賠。總之,按FOB術語成交,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鄭重規定,簽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也要增強聯系,親密配合,保證好船貨的連接。
3.個別 對FOB的不同解釋
以上有關FOB的解釋都是依照國際商會的《2010通則》作出的,然而,不同的 和不同的通例對FOB的解釋并不完整統一。它們之間的分別在有關交貨的地點、風險劃分界線以及賣方承擔的義務、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上都可體現出來。如在北美 采取的《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將FOB概括為六種,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發貨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第六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四種和第五種在應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舊金山交貨,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字樣,變成“FOBVesselSanFrancisco",否則,賣方有可能按第四種情形在舊金山市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另外,關于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依照《2010通則》的解釋,FOB條件下,賣方責任之一是“自信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允許證或其他官方同意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須的一切海關手續。”但是,依照《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并由其累贅費用的情形下,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 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標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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