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增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海關總署發表了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工作,增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海關總署發表了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對監管要求,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作出了規定。
1.監管要求
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法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采用“清單核放”方法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
寄存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合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收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合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依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2.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
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差異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載電子商務進境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電子商務出境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合后、裝貨24小時前,依照已向海關發送的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實填制《貨物清單》,逐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個人進出境物品,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實填制《物品清單》,逐票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3.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物流監控
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查驗、放行均應在海關監管場合內完成。
海關監管場合經營人應通過已樹立的電子倉儲管理體系,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海關傳送上月進出海關監管場合的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總單和明細單等數據。
海關按規定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進行風險布控和查驗。海關實行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個人、海關監管場合經營人應依照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等有關規定提供方便,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應到場或委托他人到場配合海關查驗。
以上就是電子商務出口海關監管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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