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公告”),將開展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0、81、82章商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公告”),將開展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0、81、82章商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公告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自主申報、自行交稅(自報自繳);稅收要素審核后置。
進出口企業、單位,如實填報報關各個項目,計算相關稅費并進行確認后,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收到回執后,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貨物放行后,海關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
目前的一般過關流程為報關后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再進行繳稅、放行;新稅收征管方式則要求,由進出口企業、單位自主申報、繳稅,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稅收等內容的審核。這意味著,通關手續將得到簡化,能減少商品留倉時間縮短賬期,對存在一定好處。
據悉,本次試點的商品包括錫制品、陶瓷、手工工具、蒸汽鍋爐、真空吸塵器、電動剃須刀等,在跨境電商中屬于消費者低頻次購買的商品,對母嬰產品等跨境電商的主流領域尚未有影響,但對B2B跨境電商會有一定影響。
以下為公告原文:
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守法自律,體現“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保障海關統一執法,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開展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關注冊進出口企業、單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寧波口岸進口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納入試點范圍。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
二、主要內容
(一)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辦理海關預錄入時,應當如實、規范填報報關單各項目,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并對系統顯示的稅費計算結果進行確認,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收到海關通關系統發送的回執后,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需要紙質稅款繳款書的,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打印,該紙質稅款繳款書上注明“自報自繳”字樣,屬于繳稅憑證,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
(二)稅收要素審核后置。
貨物放行后,海關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相關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根據海關要求,配合海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的,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主動披露并補繳稅款的,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0月29日
本文"海關總署:部分進出口商品可先放行后審核"為賣家資訊編輯編創,轉載請注明出處(本文轉載于:賣家資訊)
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平臺顧問
微信掃一掃
馬上聯系在線顧問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機入駐更便捷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