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權、權、專有技術、著作權、權或者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01.“特許權使用費”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向海關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第十一條、第十三和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由買方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該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了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的情況下需要向海關申報納稅。
02.“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的優(yōu)勢
在實踐中,部分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貨物進口后才能確認并支付。為了順應貿易實際,加快貨物,海關總署出臺了《海關總署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xù)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19年第58號),對特許權使用費特別是貨物進口后才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填制規(guī)范做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guī)定,并對對應的滯納金征免做出了規(guī)定。為納稅義務人依法如實申報提供了詳細的指引,引導廣大企業(yè)守法自律,提高了貿易便利化水平。
03.“特許權使用費”常見問題解答
對于需要對外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無論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已經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中,都應該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加工貿易及保稅監(jiān)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對于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的金額在報關單“雜費”欄申報。
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之后的30日內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監(jiān)管方式”為“特許權使用費后續(xù)征稅”(代碼9500),“商品名稱”欄目填寫原進口貨物名稱,“商品編碼”欄目填寫原進口貨物編碼,“法定數量”欄目填報“0.1”,“總價”欄目填報每次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毛重”和“凈重”欄目填報“1”。
會。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58號公告的規(guī)定,因未正確申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后超過30天申報,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自海關發(fā)現(xiàn)違反規(guī)定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在貿易實踐中,進口企業(yè)會對外支付種類及名稱各異的各類費用。對于相關費用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屬于應稅的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該如何分攤到具體的商品上納稅,對于部分企業(yè)來說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對此,企業(yè)可在貨物擬進口3個月之前向地直屬海關提出價格預裁定,或者也可以直接向現(xiàn)場海關咨詢,以便獲得海關的專業(yè)幫助。
來源:天津海關12360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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