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包括通用名稱的商標是否具有明顯性?
商標是確保一個產品的個人使用權力。企業在進行商標注冊的時候,必定對上國標的基礎要求進行了解。商標是否具有明顯全呢?下面我們通過案例剖析,對商標的做出下面的詳細解答:
一、案情介紹
1997年,深圳避風塘海鮮大排檔申請的商標“避風塘”加英文“BFT”被核準注冊。1998年,上海避風塘公司成立,被許可使用并受讓前述“避風塘”商標,經過多年盡力,現上海避風塘公司已成為上海餐飲業知名品牌。1999年,上海竹家莊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家莊公司”)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即本案爭議商標,由竹子圖案及“竹家莊避風塘”漢字組成(該商標于次年被予以核準注冊)。同年,竹家莊公司對“避風塘”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審裁定,以為“避風塘”作為一種風味料理的名稱,不應由一家獨占,不宜作為商標在餐館等服務上注冊,故撤銷了該注冊商標。上海避風塘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2013年上海避風塘公司向更高院提起再審。
在社會生涯中,很多商家在創業初期,往往為了“搭順風車”,使用與通用名稱近似的商標,以期吸引花費者,使花費者基于對通用名稱或者相似店鋪的興致進店花費。這樣的做法在初期的確是一條捷徑,花費者無法甄別相似名稱的店鋪之間的關系,可能會在誤認為是連鎖店或分店的心態下進店嘗試,使得商家初期面臨的缺少客源的困境相對較少。但從長期發展來說,這樣的選擇是極其不利于商家創建自己的品牌的。由于其商標近似通用名稱,勢必會見臨缺少辨識度的問題,即使其商標日后沒有因為缺少明顯性而被撤銷,也因為過于通用而不易與其它商家區別,這對一個品牌的樹立是致命性的障礙。
對上述莊重的內容給可以得知:企業要想有長遠的發展,就得避開和獨特企業注冊類似的商標與通用名稱相近似。即使要使用通用名稱,也應盡可能突出自己的特色,例如添加代表性圖案或文字等,以此確保商標的明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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