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其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海關監管方式作梳理
近期,多部門陸續下發了政策性文件,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優化和規范。筆者稅舟采集了2019年1月1日起實行的幾個文件,對其中涉及實用規模和海關監管方法作梳理。
一、實用規模的關注點
1.《關于完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明白,“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花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置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法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法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花費行動。”這里強調了通過的路徑是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通知中另行定義簡稱為跨境電商平臺。實務中存在自建電子商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
另外,《通知》對于跨境電商企業定位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具體界定為:“自境外向境內花費者出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同時明白,跨境電商企業“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義務,依法接收相干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義務。”即須要有境內工商登記注冊的被委托企業,明白了一些義務請求,但沒有賦予必定的名稱。
對于海關監管方法,《通知》明白是兩種中監管方法下的花費行動,沒有包含“網購保稅進口A”(監管方法代碼1239)。
2.《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明白其實用規模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花費者(訂購人)通過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依據海關請求傳輸相干交易電子數據的,依照本公告接收海關監管。”這個公告包含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與出口,強調了通過的路徑是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對于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公告界定為“是指自境外向境內花費者出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不包含在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內注冊的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這個公告對于從事跨境零售進口的跨境電商的定義中,與商財發〔2018〕486號比較,均明白為境外注冊企業,差別在于本公告明白消除了“在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內注冊的企業”。
另外,定義了“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具體是指“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外注冊企業所委托的境內代理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義務,依法接收相干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義務。”這與商財發〔2018〕486號明白的對跨境電商企業應委托的境內企業的具體請求規模根本一致,賦予了代理人的名稱。但本公告進一步明白,境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應委托境內代理人向該代理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這就是否可以懂得為從事對我國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境外跨境電商既是境外注冊企業(主體資歷),又須要在我國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從承擔的義務來看,這個代理人是不好當的。
對于海關監管方法,本公告在通關管理中提到三種:直購進口、實用“網購保稅進口”(監管方法代碼1210)進口;實用“網購保稅進口A”(監管方法代碼1239)進口。這與商財發〔2018〕486號相比,多了“網購保稅進口A”(監管方法代碼1239)的監管方法。
3.《關于完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明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花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實用于從其他國度或地域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規模內的符合規定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其中,路徑包含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兩種。從根本描寫上來看,比上述《通知》和《公告》更普遍。當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花費稅按規定由海關代征,在海關管理中會到達履行一致。
二、海關監管方法的關注點
監管方法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法為基本,聯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法。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前兩位是依照海關監管請求和盤算機管理須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后兩位是參照國際尺度編制的貿易方法代碼。
1.《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2號》明白,“海關監管方法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實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并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通過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合一線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
因此,對于境內花費者購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采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法代碼9610)的,簡略來說,就是境內花費者購置路徑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通關模式為“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根本物流為境外完成打包和發貨,物流企業應為郵政企業或者已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登記手續的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通俗地講就是花費者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網購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直接從境外發貨,以郵遞、快件方法派送到花費者。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明白,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依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履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允許批件、注冊或備案請求(特別情況除外)。
2.《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白,“海關監管方法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實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合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別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合與境內區外(場合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實用該監管方法)”。同時明白,“‘1210’監管方法用于進口時僅限經同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別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2017年11月1日,北京地域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通關模式正式啟動運行,首票24件澳大利亞葡萄酒以“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監管方法順利進入天竺綜保區。11月15日,亦莊保稅物流中心(B型)也驗放了首票“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監管方法貨物入區;12月5日,北京地域首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總署跨境電商統一版體系中正式申報放行。北京海關附屬經濟技巧開發區海關保稅物流監管科長汪凱鋒表現,這標記著北京地域跨境電子商務的進口通關模式已由“直購進口”的單車道勝利升級為“網購保稅進口”+“直購進口”的雙車道和快行道。
因此,“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法代碼1210)下境內花費者購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簡略地說,就是境內花費者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商家購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之后,所購置的商品從經同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2019年1月1日起擴展到37個城市)的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即跨境電商已經運抵進境的保稅倉儲)完成打包和發貨。有以郵遞、快件方法派送到花費者的,也有“網購保稅+線下自提”的線上看貨、線下“休閑看展+現場體驗”體驗店經營模式。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明白,對實用“網購保稅進口”進口政策的商品,依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履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允許批件、注冊或備案請求(特別情況除外)。
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5號》明白,“海關監管方法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保稅電商A’。實用于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別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商財發〔2018〕486號通知明白,“本通知實用規模以外且按規定享受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持續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版)》尾注中的監管請求履行”。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明白,“實用‘網購保稅進口A’(監管方法代碼1239)進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版)》尾注中的監管請求履行”。由此可見,其指向是根本一致的。那么,是否可以這樣以為:享受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規模大于商財發〔2018〕486號通知的實用規模,也實用‘網購保稅進口A’(監管方法代碼1239)進口政策?
《電子商務法》明白,國度支撐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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