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公司名稱有何要求?可以與數字組合
香港政府對注冊香港公司名稱的請求如下:
1.公司名稱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冊。
2.公司亦可同時注冊一個英文名稱和一個中文名稱。
3.公司英文名稱最后一字須為「Limited」,中文名稱最后4個字須為「有限公司」。
4.公司注冊處接收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公司名稱注冊。
5.公司注冊處接收香港公司名稱中包括數字.
6.公司名稱的注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名稱將不獲準注冊
(1) 擬注冊的公司名稱與載于公司注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雷同;
(2) 擬注冊的公司名稱與依據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雷同;
(3) 行政長官以為應用擬注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惡;
(4) 行政長官以為擬注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違背大眾好處的。
此外,如擬用的公司名稱包括《公司(指明名稱)令》所列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相當可能會令人發生某種印象,認為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香港特殊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有任何方面的接洽,則須先獲得行政長官的同意,才可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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