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庫觀察當前俄烏戰爭局勢持續緊張,歐美等對俄羅斯的各種制裁也逐步實施。這些
走出去智庫觀察
當前俄烏戰爭局勢持續緊張,歐美等對俄羅斯的各種制裁也逐步實施。這些制裁將嚴重影響涉及俄羅斯的工程項目進展,大量工程項目被迫放緩進度,特別是對未來項目合作的信心嚴重不足。
金杜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團隊表示,在俄烏沖突的背景之下,在俄開展工程項目可能面臨違約和制裁風險,由之引發的爭議能否高效快速解決也可能受限于相關制裁措施和外部環境。中資企業作為承包商,如果供應商或分包商位于實施對俄制裁的國家或擔心受到制裁而延遲或拒絕交付,或者因物流不暢等客觀原因向俄運輸工程物資延遲或受阻,都將使得企業遲延或無法向業主供貨或提供服務、設備遲延進場,進而可能導致工期延誤,最終可能面臨業主索賠。中資企業或可考慮“背靠背”向其合同相對方主張索賠,從而盡量減少損失金額。
中企如何應對涉俄工程項目的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費佳、郭歡、杜卓南、陳起超的分析文章,供關注跨境工程項目制裁風險管理的讀者參閱。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國際工程項目往往涉及大量大型機器、裝備或配件等物資的跨境運輸。然而,由于美歐各國對俄羅斯實施全面的出口管制,從美歐等國采購的工程物資可能無法對俄出口。美歐的航運制裁措施,也導致多家國際航運公司暫停了對俄的貨運服務。
2、由于國際工程項目往往約定以美元進行合同計價和支付,如果分包商或施工單位被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還存在合同款項被凍結的風險。
3、俄烏沖突的背景下,選任仲裁員時還應考慮制裁措施的可能影響。例如,仲裁員也可能由于擔心審理案件構成與受制裁對象進行交易,或為受制裁對象提供經濟利益,而拒絕接受委任或辭任。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引 言
俄烏沖突自2022年2月爆發至今已滿三個月,局勢持續緊張,未見緩和趨勢。與此同時,美歐各國對俄羅斯采取了一系列的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措施,且仍在不斷升級加碼:歐盟于4月8日發布了對俄羅斯的第五輪制裁措施,并正在商議計劃第六輪制裁措施;美國也仍在持續出臺針對俄羅斯的制裁令,并在不斷更新受制裁個人和實體的“黑名單”。從短期上看,烏克蘭局勢仍將持續動蕩,美歐各國針對俄羅斯的制裁恐將只增不減。
中國與俄羅斯及烏克蘭之間有著非常緊密的經貿合作,中資企業參與了許多俄羅斯的重點工程建設,例如早年的波羅的海明珠大型綜合社區項目,近年的同江鐵路大橋建設項目、莫斯科地鐵米丘林站建設項目等。根據商務部2022年年初的數據,中資企業在俄羅斯新簽工程承包合同額已連續三年超過50億美元,2021年的完成營業額更是達到了56億美元,創歷史新高。[1]然而,隨著美歐各國加緊對俄制裁及俄烏沖突的加劇,中資企業在俄羅斯進行的工程項目可能遭受沖擊。
本文將聚焦于國際工程這一領域,簡要分析俄烏沖突對中資企業在俄工程項目的可能影響,包括項目實際履行中可能面臨的困境、爭議解決中可能遇到的風險等,并提出相應的應對建議。
01、美歐等國制裁措施對在俄工程項目的可能影響及免責主張
1.美歐等國制裁措施對在俄工程項目的可能影響
美歐等國此次針對俄羅斯采取了全方位、多維度的制裁措施,不僅將大量俄羅斯的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黑名單,且對包括進出口貿易、金融銀行等多個行業領域實施制裁,其規模之大、頻率之高、牽涉范圍之廣是前所未有的。特別是,美國制裁措施具有極強的域外適用性,不僅適用于美國的個人、實體以及美國個人或實體控制的境外實體,還適用于因其交易活動而與美國存在連接點的外國個人和實體。由于國際工程項目所涉相關方眾多,環節復雜,中資企業在俄開展工程項目可能受到對俄制裁措施的多重影響。舉例如下:
(1)工期延誤及業主索賠
國際工程項目往往涉及大量大型機器、裝備或配件等物資的跨境運輸。然而,由于美歐各國對俄羅斯實施全面的出口管制,從美歐等國采購的工程物資可能無法對俄出口。美歐的航運制裁措施,也導致多家國際航運公司暫停了對俄的貨運服務。
在此情況下,中資企業作為承包商,如果供應商或分包商位于實施對俄制裁的國家或擔心受到制裁而延遲或拒絕交付,或者因物流不暢等客觀原因向俄運輸工程物資延遲或受阻,都將使得企業遲延或無法向業主供貨或提供服務、設備遲延進場,進而可能導致工期延誤,最終可能面臨業主索賠。
取決于與各相關方的合同約定及協商的可能,中資企業或可考慮“背靠背”向其合同相對方主張索賠,從而盡量減少損失金額。同時,記錄的留存對于工程索賠而言至關重要,企業在日常工作中應注重收集和保存好來往信函、變更過程記錄、審查和審批記錄以及施工記錄等經常性、實時性文件,以備索賠之需。
(2)物資、人力短缺導致的工程成本增加
受制裁措施影響,現場設備、材料和人員的短缺和航運等運輸成本的增加都將導致工程成本的上升。然而,在以“固定總價”為特征的EPC工程項目中進行價格調整通常比較困難,能否將增加的成本轉移給業主,需要結合具體的合同條款、導致成本增加的具體原因等加以研判。
考慮到俄烏局勢的不確定性,在俄開展工程項目的企業應認真分析、嚴密監控成本風險的存在、變化和影響,并在識別到外界條件變化可能導致成本上升時,盡早作出應對方案,必要時嘗試與業主進行溝通,爭取業主的理解和支持,并對合同約定進行相應變更,以減少可能的損失。
(3)工程資金匯付安全風險
美國、歐盟、英國和加拿大已宣布將俄羅斯多家銀行從SWIFT系統中剔除,并大范圍將俄羅斯銀行列入制裁黑名單。近日,歐盟也表示,作為下一輪制裁的一部分,正在考慮將俄羅斯最大銀行之一的俄羅斯儲蓄銀行從SWIFT系統中剔除。將俄羅斯與SWIFT系統切斷將嚴重影響俄羅斯的國際結算能力,使俄羅斯被排除在國際金融交易之外,這也將影響工程資金在中俄間通過SWIFT體系的跨境結算,各方可能需探索替代性的結算方式。[2]
此外,由于國際工程項目往往約定以美元進行合同計價和支付,如果分包商或施工單位被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還存在合同款項被凍結的風險。根據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制裁規定,任何美國人(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根據美國法律設立的實體(包括分支機構)、位于美國境內的其他組織)通常不得與SDN清單主體交易或為其提供服務,與此同時,交易相對方如果屬于該等SDN清單主體擁有或控制超過50%財產權益的下屬實體,則該等實體基于美國制裁規定也將受到SDN清單相同的限制影響。使用美元結算時,由于必須通過美國的中轉行才可到達收款人賬戶,一旦美國的中轉行知曉付款人或收款人成為受制裁對象,或者付款信息中有被制裁地區的信息,很有可能凍結該筆匯款。
(4)受管制與制裁的風險
2017年美國總統拜登簽署通過的《以制裁法案反擊美國敵人法案(CAATSA)》標志著美國對俄羅斯目標對象實施次級制裁的開始,其中包括對投資于某些俄羅斯石油項目以及與俄羅斯情報和國防部門進行交易的強制次級制裁風險、對投資俄羅斯能源管道領域的行為可酌情實施相應的次級制裁風險。而此次對俄制裁的廣泛性也意味著,不僅美國人需要嚴格遵守相關制裁法規,外國個人或實體如果開展任何促進與受制裁主體的重大交易,或為其提供實質性協助,則也將可能面臨美國次級制裁和處罰的風險。參考在伊朗制裁項目中,美國總統第13902號行政令授權對促進與SDN實體相關的重大交易或為其提供實質性協助的主體實施次級制裁。[3]? 由于國際工程項目往往規模龐大、金額高,如果交易對方(例如業主、分包商、施工單位、聯營體合作伙伴等)被列入SDN清單,繼續履約可能面臨被同等加入SDN清單的制裁風險。
除了OFAC的制裁外,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亦多次針對俄羅斯發布了多項管制規定,對受EAR管轄物項的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移至俄羅斯和白俄羅斯以及相關指定的軍事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實施了更加廣泛的新的限制。對于中國在俄工程項目而言,如果供應的工程設備、軟件、技術等與美存在緊密關聯,在綜合考慮美國EAR 規定中“最低含量原則”和“外國直接產品規則” 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工程所需商品、設備、軟件等因新規的變化,從而出現無法繼續向俄羅斯工程項目供應使用等情況。
2.中國承包商能否基于制裁在國際工程合同下主張免責
中國承包商能否以美歐等國出臺對俄制裁措施、導致合同履行障礙為由主張免責?對此沒有確定的答案,需要個案分析,并考察合同雙方是否以及如何分配合同履行障礙的風險。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方式:不可抗力條款和專門的免責條款。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需要考慮是否符合準據法下的法定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條款
國際工程合同中往往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對不可抗力的概念進行定義,并列舉具體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FIDIC合同1999版的“不可抗力”條款(第19條)和2017版的“例外事件”條款(第18條)對不可抗力/例外事件進行了較為寬泛的定義,即:“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的特殊事件或情況:(1)一方無法控制;(2)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3)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4)不能實質性歸因于另一方”,并隨后列舉了五類具體事件。[4]
盡管制裁并未被列入FIDIC合同項下的具體不可抗力/例外事件,但這一列舉并非窮盡式列舉。如果相關制裁措施同時符合定義所列的四項條件,履約受影響的一方應可以主張免除相應的不履約責任。例如,在最近一項英國案件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中,船舶承租人的母公司受到美國制裁,船東以繼續履行合同將違反美國的制裁規定(合同約定以美元支付)為由,向承租人發出不可抗力通知。承租人回復建議改為以歐元支付運費。案涉租船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約定,如果受影響的當事方通過合理努力仍然無法克服相關事件的影響,則相關事件會被視為不可抗力。英國商事法院認為,盡“合理努力”去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義務,并不要求船東接受承租人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約行為(即,將以美元支付改變為以歐元支付運費),據此支持了船東對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5]
(2)專門的免責條款
除不可抗力條款外,部分國際商事合同也會約定專門針對制裁的免責條款。國際商會(ICC)在關于制裁免責條款的指引中為銀行提供的示范條款為:“[即使適用的《國際商會規則》或本承諾函中有任何相反規定,] 對于強制適用于我行或[我行在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行]的限制性措施、反措施或制裁法律法規所要求的遲延、不返還單據、不付款或其他行為或不作為,我行不承擔任何責任。”[6]如果國際工程合同中約定有類似的免除制裁措施下履約責任的條款,履約受影響的一方也可根據該條款主張免責。該情形是否適用,仍需進行個案分析。
(3)法定免責事由
另外,也可考察各國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適用條件。例如,英國法下并不存在法定不可抗力,但有與不可抗力在適用效果上類似的合同落空規則(Frustration)。根據該規則,如果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使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情,或者使履行的義務變成了與訂立合同時所承擔的完全不同的義務,合同可以因落空而被解除。[7]例如,在Denny, Mott and Dickson Ltd v James B. Fraser& Co Ltd一案中,合同約定上訴人在任何一方發出合同終止通知時擁有購買選擇權。然而,合同訂立后出臺了法令,禁止已有合同下的進一步貿易。在此背景下,對于上訴人行使購買選擇權的行為,法院認為,法令使得雙方關于購買選擇權行使的約定落空。[8]
然而,基于保護交易穩定性的目的,合同落空規則或類似原則的適用門檻較高、規范較嚴格。因此,能否主張相關法域下的法定免責事由,應結合具體涉及的制裁規定、雙方合同的約定以及爭議所涉具體合同義務及事實情況進行判斷。[9]
02、俄烏局勢對國際工程爭議解決的影響
盡管目前俄烏沖突的未來走向不甚明朗,但可以預見的是,一旦項目履行因此受阻,爭議也將隨之發生,而相關的對俄制裁措施則會給爭議解決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由于大部分國際工程合同都約定通過仲裁這一中立、高效的方式解決爭議,下文將以仲裁為例,簡要分析俄烏沖突對仲裁程序不同階段的可能影響。
1. 對仲裁程序啟動的影響
若干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之時,即要求當事方確認其自身及相關聯的個人或實體是否受到任何限制性措施或制裁的影響。如果仲裁機構所在地發布了針對俄羅斯的制裁措施,且一方當事人為受制裁對象或者與受制裁對象有密切關聯,例如母子公司,那么可能需向有關部門申請許可,并向有關部門披露案件信息。例如,俄羅斯仲裁協會今年開展的一項調查(RAA調查)顯示,21%的受訪者表示他們聽說過有仲裁機構拒絕受理受制裁主體作為當事人的案件。[10]
另外,由于上文所述的SWIFT除名對跨境支付結算方面的影響及資金凍結風險,涉及俄羅斯爭議的當事人繳納案件注冊費和仲裁管理費的途徑都可能受限。
2. 對仲裁審理的影響
(1)選任仲裁員的考量
選任仲裁員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之一,也是爭議能否高效、有序解決的關鍵。選任仲裁員時,一般應考慮仲裁員的職業背景、所涉行業領域、國籍、語言能力等因素,同時結合企業在爭議中的具體立場綜合考量。
俄烏沖突的背景下,選任仲裁員時還應考慮制裁措施的可能影響。例如,仲裁員也可能由于擔心審理案件構成與受制裁對象進行交易,或為受制裁對象提供經濟利益,而拒絕接受委任或辭任。[11]
另外,當事人也需考慮仲裁員的國籍問題,如涉及俄羅斯時是否選擇美國國籍的仲裁員。類似考量也適用于選擇專家證人、代理律師等。
(2)仲裁程序中止或延期
俄烏危局之下,烏克蘭當地及俄烏邊境局勢動蕩。特別是,如果案件涉及烏克蘭當事人或烏克蘭的程序,考慮到烏克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能不具備繼續推進案件工作的外部條件(例如,無法搜集、準備案件所需的證據材料等),案件很可能會因客觀無法推進而中止/延期,雙方的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又將持續。
(3)出庭的困難
除此之外,實際案件審理還可能受到各國針對受制裁人員的旅行禁令的影響。假設某一案件的當事人、證人或專家被列入受制裁名單,其出庭將受阻。不過,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線上庭審已經越來越普遍,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可能的出庭困難。
3.對仲裁裁決執行的影響
仲裁的一大優勢,在于其近乎在全球范圍的可執行性。《關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使得仲裁裁決能夠在世界上大部分法域獲得執行。截至2022年4月,已有169個國家或地區成為《紐約公約》成員。[12]
受俄烏局勢影響,根據《紐約公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應格外關注如下變量:
(1)涉制裁仲裁裁決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共政策
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b項,執行地法院可以執行仲裁裁決將違反該國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而涉及制裁措施和受制裁對象的仲裁裁決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執行地法院的公共政策而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具體而言,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仲裁裁決有利于受制裁對象。在發布制裁措施的國家或地區申請執行,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制裁措施。
·?二是仲裁裁決不利于受制裁對象。比如,如果在俄羅斯申請執行裁決,裁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俄羅斯的根本法律制度。2020年6月,迫于美歐制裁的壓力、為了保護俄羅斯受制裁的個人和實體的利益,俄羅斯通過了對《商事訴訟法》的修訂。其中第248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若當事人在外國法院或者仲裁庭“無法獲得公正審理”,則俄羅斯商事法院對受制裁的個人或實體,或者由制裁措施引發的糾紛具有專屬管轄權,并可以相應地發布禁裁令。若當事人違背禁裁令,可能被俄羅斯法院處以罰款。換言之,根據《商事訴訟法》中關于商事法院排他性管轄權的規定,任何俄羅斯受制裁對象都可以直接向俄羅斯商事法院起訴,而不必受先前達成仲裁協議的約束。
實踐中,俄羅斯最高法院對受制裁當事人“無法獲得公正審理”采取了非常寬泛的解釋。2021年12月,俄最高法院在Uraltransmash案中認定針對俄羅斯當事人的制裁本身已經在名譽上將其置于與對方當事人不平等的地位,公正審理已然受到影響。
當然,裁決是否違反公共政策實際上取決于法院對基于國家利益的國內公共政策和基于裁決執行的國際公共政策的平衡。已有的判例傾向于支持國際公共政策,認為制裁措施不影響仲裁裁決的可執行力。[13]但鑒于俄烏沖突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涉俄制裁的普遍性和嚴重性,未來相關的仲裁裁決的執行仍然有待觀察。
(2)在烏克蘭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暫時性受阻
2022年3月,烏克蘭向聯合國提交通知,表示在俄烏沖突停止之前,無法保證全面履行《紐約公約》規定的義務。[14]因此,如果敗訴方財產主要位于烏克蘭,俄烏沖突結束之前能否在烏克蘭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將存在暫時的不確定性。
結語
綜上所述,在俄烏沖突的背景之下,在俄開展工程項目可能面臨違約和制裁風險,由之引發的爭議能否高效快速解決也可能受限于相關制裁措施和外部環境。為了規避風險、有效應對,建議企業密切關注美歐各國的制裁措施及烏克蘭局勢的最新發展,在發現風險、產生爭議時及時征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尋求更優策略。此外,對于可能新投資的涉俄烏項目、及目前在履行過程中的項目,亦應及時評估風險,尋求專業的國際爭議解決律師的意見,以期在可能的范圍內協商解決部分爭議、降低違約風險、及加強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腳注:
[1] 商務部,例行新聞發布會,2022年1月27日:http://www.mofcom.gov.cn/xwfbh/20220127.shtml
[2] 俄羅斯多家銀行已經加入了人民幣跨境結算體系(CIPS),中國外匯主管部門也向俄羅斯推出了人民幣對盧布同步交易,即新本幣互換協議。參見俄羅斯衛星通訊社,“俄央行:俄羅斯多家銀行接入中國跨境銀行間支付系統”,2019年3月27日:https://sputniknews.cn/20190327/1028034729.html;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人民幣國際化報告》:http://www.gov.cn/xinwen/2021-09/19/5638362/files/652d7b67eb94463f925be3985fcdb860.pdf
[3] “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依據以下七個因素進行判斷:(1)交易的規模、數量以及頻次;(2)交易的性質,包括交易的種類、復雜程度和商業目的;(3)管理層意識的程度以及交易是否屬于特定行為的一部分;(4)交易與制裁對象間的聯系;(5)交易對制裁目的達成的影響;(6)交易中是否含有欺騙美國政府規避制裁的行為;以及(7)其他需基于個案分析的考量因素。
[4] FIDIC合同1999版第19條和2017版第18條列舉的具體事件包括:(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的行動;(2)叛亂、革命、恐怖活動、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3)非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范圍或發起的暴亂、騷亂或混亂、罷工或停業;(4)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軍火和爆炸性材料(非承包商使用);(5)自然災害,如地震、颶風、臺風、海嘯或火山活動。
[5]?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2022] EWHC 467 (Comm), §131.
[6]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in the applicable ICC Rules or in this undertaking,] We disclaim liability for delay, non-return of documents, non-payment, or other action or inaction compelled by restrictive measures, counter-measures or sanctions laws or regulations mandatorily applicable to us or to [our correspondent banks in] the relevant transaction.” ICC, Consolidated ICC Guidance on the Use of Sanctions Clauses in Trade Finance-related Instruments Subject to ICC Rules, available at: 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22/03/icc-document-use-of-sanctions-2022.pdf
[7] Chitty on Contracts 34th Ed., §26-001.
[8]?Denny, Mott and Dickson Ltd v. James B. Fraser& Co Ltd?[1944] A.C. 265; Chitty on Contracts 34th Ed., §26-025.
[9] 例如,Libyan Arab Foreign Bank v Bankers Trust Co?[1989] 1 QB 728一案涉及美國針對利比亞的制裁措施對銀行匯付義務的影響,法官最終認定合同落空規則不適用,銀行的匯付義務僅因制裁措施而暫停,并未被解除。
[10] Russi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he 2022 Russi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Survey: The Impact of Sanctions 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vailable at: https://arbitration.ru/upload/medialibrary/319/rwbwb3rdjvkywize5jo5e6nu12t8c6it/RAA-2022-Study-on-sanctions_eng.pdf
[11] 已有部分仲裁員在當事人為受制裁主體的案件中拒絕接受委任或辭任。同上注。
[12] UNCITRAL, Statu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available at: 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2
[13] See, e.g.,?MGM Productions Group, Inc. v. Aeroflot Russian Airlines, 573 F. Supp. 2d 772 (SDNY, May 14, 2003).
[14] United Nations Depositary Notification by the Secretary General, Reference: C.N.66.2022.TREATIES-XXII.1, available at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CN/2022/CN.66.2022-Eng.pdf
感謝律師助理黃少汶和實習生李森濤
對本文作出的貢獻
來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介紹
費佳
金杜律師事務所國際合伙人
業務領域:跨境爭議解決與國內外仲裁和訴訟
費佳律師是一位公認的國際仲裁和爭議解決領域的杰出律師,主要專注于大型國際仲裁、訴訟和可替代性爭議解決(如調解)方面的工作,為中國、亞洲、歐洲和美國的客戶,包括中國國有企業、跨國公司和主要地方企業等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處理重大、復雜的跨境爭議解決案件,并具有頗為深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執業經驗。費佳律師是極少數真正擁有國際經驗和背景,又深入了解中國客戶和文化且能有效以中英雙語辦理案件的跨國爭議解決杰出律師和仲裁員之一。費律師目前在北京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辦公室工作。
郭歡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走出智庫特約法律專家
業務領域:跨境爭議解決與國內外仲裁和訴訟
費佳律師是一位公認的國際仲裁和爭議解決領域的杰出律師,主要專注于大型國際仲裁、訴訟和可替代性爭議解決(如調解)方面的工作,為中國、亞洲、歐洲和美國的客戶,包括中國國有企業、跨國公司和主要地方企業等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處理重大、復雜的跨境爭議解決案件,并具有頗為深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執業經驗。費佳律師是極少數真正擁有國際經驗和背景,又深入了解中國客戶和文化且能有效以中英雙語辦理案件的跨國爭議解決杰出律師和仲裁員之一。費律師目前在北京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辦公室工作。
杜卓南
金杜律師事務所顧問
業務領域:大型國際仲裁、跨境訴訟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業務
杜律師擁有豐富的處理合同和商事爭議、合資爭議、建筑工程爭議、保險爭議、船舶租賃爭議等案件的經驗。杜律師曾代表客戶處理了中國境內外眾多國際仲裁案件,代理過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國際商會仲裁院(IC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等規則審理的仲裁及英國高院的訴訟案件。
陳起超
金杜律師事務所貿易·出口管制顧問
業務領域: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
陳起超先生在過去十年的工作中專注于出口管制規制的研究及出口合規內控體系(ECP)的搭建與實施。為中國、美國及日本等知名企業提供出口管制相關咨詢服務,協助企業開展出口物項歸類、許可證申請、內部合規體系建設、出口管制培訓及審計工作。在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領域具有豐富的實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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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ESG跨境電商觀點或立場。如有關于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于作品發表后的30日內與ESG跨境電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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