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以來,網上許多人都開端討論中國在8月31日更新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該法歷經了5年4審,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基原來說,這部《電商法...
這陣子以來,網上許多人都開端討論中國 在8月31日更新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該法歷經了5年4審,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用以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
基原來說,這部《電商法》的主要立意是用來規定電商經營方和平臺所需要遵照的相關標準;從另一方面來說,《電商法》也是更加確切了保護消費者的相關網購權益。
而從在英華人的層面來看,該法的主要影響對象,基本會是我們常見從事“海外 ”等的跨境電商。
《電商法》目前已明確將從2022年1月1日起開端全面施行,今天的文章我們主要將會由“海外華人”較為關注的層面來切入。
→首先,《電商法》究竟是用來“管”誰的?
這邊我們先讀到《電商法》的第二章,第一節的第九條指出,該法是用來管“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而這個“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的有:
如《電商法》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然后呢,第九條里面還接著給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定義:“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合、交易撮合、信息發表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然后我們再回去看到第一章、第二條,它的第一句話是這么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實用本法。”
所以綜合以上來看,簡單的說,不論是大至“電商平臺”,像是京東、淘寶等線上購物商城,或者小至一般的個體經營店家或者個人;只要你是通過“國內”線上平臺來將商品販售給國內的消費者,基本上你就受到這部新法的規范。
→那么,對于這些海外的跨境電商,又有那些影響?
首先,在全篇《電商法》中,提到“跨境電商”的主要是以下幾條:
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該遵照進出口監視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 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 增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樹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征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方便化程度,支撐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
第七十二條: 進出口管理部門應該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綜合服務和監管系統建設,優化監管過程,推進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進一步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力。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憑電子單證向 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三條: 推進樹立與不同 、地域之間跨境電子商務的溝通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制訂,增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互認。 推進樹立與不同 、地域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也就是說,在長達89條內文的《電商法》中,其實特殊提到了“跨境電商”的也只有4條;
而且細心看看這4條的內容,主要就是在表明中國 “支撐”跨境電商的推進與發展,所以將會樹立或者推動一連串的相關制度來增進其發展;
同時,其內容中也稍微提到,這些跨境電商必需要遵照中國 所制訂的進出口相關法令,自然也包含了需要合法報繳稅務等義務。
也就是說,具體地講,整部《電商法》著墨“跨境電商”的篇幅并不多,因為基本上該法更主要的目標還是用于規范“國內”的電商經營;
但是呢,《電商法》其實也就像是其他任何處所的一個 那樣,對于這些從海外來賺取境內商品消費的跨境電商們,同樣必需明白相應的稅收制度和相關進出口機制,確保當地 和 能夠真正從中獲益。
不過,對于網上有些傳言說《電商法》的涌現將重擊跨境電商,從我們的解讀來看,應當不至于造成這樣的影響的;因為該法的更主要目標,并不是奔著跨境電商而來的。
→其他值得關注的新變更?
1.《電商法》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這個意思就是說,目前來講,一般個人開網店(例如說去淘寶自己開個店鋪)是“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的。
但是新法實行后,只要你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前面有解釋過精確定義),你就需要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稅的問題,這是今年更主要的問題。”董毅智表現,此前,個人賣家無須工商登記,一直處于監管外圍。但是在《電商法》第十條,明白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出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巧從事依法無須取得允許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碎小額交易活動,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2.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全面、真實、精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法進行虛偽或者引人誤會的商業宣傳,誘騙、誤導消費者。
這個意思就是說,“刷好評”行動將被制止。
現在的國內網購中,許多人經常可以看到像是這樣的賣家信息:
“給個五星好評,返2元紅包!”
“發小伙伴圈截圖,打7折!”
“給個好評,就送配件!”
這種通過優惠折扣來引誘消費者給好評,甚至是同時購置網絡水軍刷好評,來到達營銷手段的行動,未來也將被制止。
在眾多OAT平臺上,機酒預定很多時候都會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搭售了其他服務。此問題由來已久。對此,中公民航局運輸司早在2017年8月9日發表《關于規范互聯網機票出售行動的通知》,要求嚴禁互聯網機票出售中的“搭售”行動,并表現要增強對互聯網機票出售行動的監視管理。《電商法》第十九條對此亦有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該以明顯方法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贊成的選項。”
這一條的意思就是說,賣家或者平臺不能把網絡搭售商品,設置為“默認”選項,使得消費者經常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就購置了。
舉個例子:
在網上預定車票或者機票的時候,經常可以見到像是搭配的酒店住宿和機場接送機服務等“貼心”附加選項,然而這些服務經常是以“默認捆綁”的搭售方法,讓消費者一不注意,就莫名其妙地多付錢購置了。這種兜售行動在新法實行后也將被制止。
3.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該依照許諾或者與消費者商定的方法、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義務。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更后這一條也是經常令許多消費者都備感頭痛的問題。常常東西買了,商家總是會有五花八門的理由,讓消費者遲遲收不到網購商品。
然而新法實行以后,賣家的任何理由將不再是理由。除非是消費者選擇指定了其他的快遞物流公司,導致網購商品延期送達;否則的話,賣家將需要累贅全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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